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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4阅读量 4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含浦校区(药类、非医类专业):湖南省长沙市含浦科教园区象嘴路。

  第三条 学院的主办单位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校有以中医药学专业为主的21个本科专业,涉及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文学等五个学科门类,是一所以教学为主体,科研、医疗、校办产业综合发展的高等中医药学府。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分为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成人教育三种类型,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个层次的学位授予权。拥有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学等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13个博士学位授权点、17个硕士学位授权点;有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12个国家级、部(局)级、省级重点学科、1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中医专科,5个国家药物临床试验基地,2个国家中医药重点研究室,9所附属医院。

  第四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国家代码12661,成立于2002年6月,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确认,湖南中医药大学引入民营资本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院招生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指导中心、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专业要求

  第八条 2009年学院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江西、浙江、新疆等6个省(自治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九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学院所有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标准以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不符合标准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学院各专业在本科三批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考生报考情况执行志愿投档和非志愿投档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学院投档条件的考生按报名或高考志愿表填报的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学费除应用心理学10800元/ 人/年、市场营销11000元/ 人/年、制药工程、生物工程11200元/ 人/年外,其余专业均为12500元/ 人/年;住宿费:4人间1200元/人/年、8人间600元/人/年;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按实计算。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湖南省物价部门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所有专业,全体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此外,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 学院对贫困学生按国家政策进行帮困助学和勤工助学。

  第六章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 条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113号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办

  邮编: 410007

  联系电话: 0731-5381080

  传真: 0731-5381070

  E-mail: hnzyxx@163.com

  网址: http://www.hnctcm.com/xxxy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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