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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201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4阅读量 418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201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国家代码12661,成立于2002年6月,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确认,湖南中医药大学引入民营资本主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校地址:东塘校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含浦校区(以药类专业为主):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学士路300号。

  第三条 主办学校概况:学院的主办单位湖南中医药大学,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省会长沙市,创办于1934年,时名湖南国医专科学校,1960年改办为普通高等本科学校湖南中医学院,2002年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与湖南中医学院合并,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湖南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公开招生信息,承担招生录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院招生由湖南中医药大学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专业及专业要求

  第七条 2014年学院面向湖南、广东、广西、江西、浙江、新疆、湖北、重庆、安徽、福建等10个省(市、区)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八条 招生专业为:学制五年: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学制四年: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药学、中药学、药物制剂、制药工程、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市场营销。

  第九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条 学院各招生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 各招生专业无科目加试和口试要求。

  第十二条 护理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m。

  第十三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考生档案中高考招生体检表记载的信息为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高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入校后将进行体检复查,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学院各专业在本科三批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考生报考情况执行志愿投档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学院投档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高考体检标准、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总分低录取额满等情况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十七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院则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八条 对非应届考生录取无附加要求。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结果在各省市招办审核确认后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站公布,网址:http://xxxy.hnctcm.edu.cn/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最新收费标准收费,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将于新生报到前在入学须知和学院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助学金:所有专业,全体学生中的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此外,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湖南省已全面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凡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于入学前到户口所在地市 (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办理。学院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专门负责人员,协助学生完成生源地助学贷款后续办理流程和勤工助学事项,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修满规定学分,颁发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13号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办

  邮    编: 410007

  联系电话: 0731-85381080 (兼传真)  85381219

  E-mail: hnzyydxxxy@163.com

  网  址: http://xxxy.hnctcm.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归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最新文本为准。

  湖南中医药大学湘杏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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