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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8阅读量 10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

  第四条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咨询和招生录取等方面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学校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招生办主编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八条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2010年学校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信息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建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轻工纺织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艺术类(艺术设计、动画)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视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的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按照专业级差原则,各专业间级差均为1分,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顺序。

  第二十三条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四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我校不录取不服从院校调剂的学生。

  第七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及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学校还设有特殊困难补助专款,可以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适用于我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武汉工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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