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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轻工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8阅读量 17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我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轻工大学(原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

  第四条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培养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五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和自主招生考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编制完成并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英语类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但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为中德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录取后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九条 2013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化学类(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工与制药类(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电气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自动化)、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木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旅游管理)、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投档比例将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级差”录取规则,即在第1专业与第2专业设级差1分,第2专业与第3专业设级差1分,第3专业以后的专业不设级差视为平行专业志愿,等效基准成绩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在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和“专业极差”录取规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计划)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五条 湖北省的水产养殖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及自动化)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对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等特殊类型招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本科招生网:http://zsb.whpu.edu.cn,电子邮箱:zsb@whpu.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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