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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36阅读量 47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中医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0,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中医学院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留学生和成人高等教育等各类高质量人才。

  第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广西中医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广西中医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事项。

  第七条 广西中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处是广西中医学院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广西中医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已投档的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再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一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根据分数优先原则,严格按照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如果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被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入学后,学校以英语作为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对考生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报考我校考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无色盲、色弱(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等专业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我校概不录取;故意隐瞒者,入学后予以退学处理。

  (二)护理学(含英语方向、口腔护理方向)专业要求女生身高156cm(含)以上、男生165cm(含)以上;中医学(运动医学方向)专业,男生身高170cm(含)以上、女生158cm(含)以上,身体素质较好,爱好体育运动者优先录取。

  (三)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校各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我校将不予以录取,故意隐瞒者,入学后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我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招收项目有武术、艺术体操及羽毛球。招生及管理办法按照《广西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考生;被录取的预科新生第一年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高中文化,学习期满,考核合格者我校将依据相关规定,调配到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录取结果公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广西中医学院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一)本科生新生入学时所有专业均为预收费4800元/学年。

  注:我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0]123号〉文件》对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收费。本科学生实际学费按各人该学年所选具体学分数收取,因每位学生每学年所选学分不同而学费不一,故本科生新生学费为预收费。实际费用按学年结算,多退少补。

  (二)高职专业学费:口腔医学、针灸推拿、护理(口腔护理方向)专业8000元/生·学年;医疗美容技术、药学、护理专业7500元/生·学年;医药营销专业7000元/生·学年。中药专业7000~9500元/生·学年(最终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三)医学类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实验实习材料费:中医学类专业、针灸推拿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含护理学(英语方向))、中药学、药学、制药工程等专业800元/生·学年;中药资源与开发及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等专业700元/生·学年;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800-1200元/生·学年(最终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700-800元/生·学年(最终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数额为准)。

  (四)住宿费:每生每年700元、750元、800元、1200元等四种标准。

  (五)其他费用:部分学习必需品、生活用品为自愿购买,具体费用标准待厂家提供后随录取通知书寄出。

  注:以上各项收费如果自治区物价局颁布新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网。

  第二十二条 我校分别与广东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广西元之源健康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柏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深圳百丽雅美容有限公司、香港伊丽莎白美容控股有限公司合作办学,订单培养。所有进入这些专业班级学习的学生,符合实习、毕业条件者,实习、就业均安排在相应的公司单位。根据公司单位岗位的需要,对报考这些专业班级的考生做出相应要求,详情参见《广西中医学院2010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我校目前未开设清真食堂。

  第二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9号

  广西中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邮编:530001

  联系电话:0771-3126099       传真:0771-3106508

  http://www.gxtcmu.edu.cn                 E-mail:gxzyzb@yahoo.com.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由广西中医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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