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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0阅读量 47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全称: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部代码:13968)

  第三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四条: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五条:学院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学院前身为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1946年创办的重庆“社会大学”,1985年复校后更名为“重庆社会大学”,2005年经国家教育部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转制为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六条:办学基本条件:学院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大学园区思源路,学院教学规划用地500余亩,学院教学一期用地168亩。学院拥有功能齐全、设施完备的综合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和运动场等基础设施,拥有完善的计算机中心、多媒体语言学习系统实验室、计算机网络工程实训中心、EDA与多媒体实训中心等实验实训中心;图书馆现拥有藏书15万余册;校园网接入了教育网和电信网,直接为教学服务。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10余名,其中正、副教授20余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左右。



  第三章招生范围、专业、计划和对象

  第七条:招生范围:重庆、四川、甘肃、新疆、贵州、云南6个省市自治区。

  第八条:学院下设建筑工程、电子电气工程、应用外语、工商管理四个教学系,工程造价、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英语、旅游管理等50余个专业及方向。

  第九条:学院计划为国家统招计划,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根据教育部规定下达;2012年我院在全国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专科计划总数1100人。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或我院2012年招生简章。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继续实施高考“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规定,做到招生信息公开透明,高招过程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市的招生录取相关规章制度,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我院严格按各省市自治区招办规定的录取办法和录取批次录取。

  2.、我院按照志愿优先和分数优先相结合的原则录取。

  3、填报我院志愿,如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填报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我院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4、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5、我院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6、我院各专业录取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外,其他专业均不限制外语语种。

  7、酒店管理和旅游管理专业均要求:五官端正、无畸形残缺、无口吃、无重听,原则上男生身高1.6米以上、女生身高1.5米以上。

  8、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9、录取时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

  10、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



  第五章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毕业证的颁发:我院学生修完规定课程且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由教育部统一网上电子注册的重庆民生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学院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教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文理类专业学费7000-8000元/人.年、美术类专业学费10000元/人.年,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信息。住宿费为1000元/人年(学生宿舍内附带阳台、卫生间、热水器、家具、空调、宽带等)。

  第七章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学院建立了由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国家助学金:一档助学金3000元/年、二档助学金2000元/年、三档助学金1000元/年)。同时按国家相关助学贷款政策,对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相关政策,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除国家奖学金外,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颁发学院奖学金(学院奖学金1000元/年)。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

  第十五条:学院设置有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学院毕业生就业率近来来均在为90%以上。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六条:我院从来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院招生就业处联系,否则学院概不负责。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组织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条件的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招生咨询方式:

  电话:023-42462856,023-42467740

  网址:www.cqms.edu.cn

  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思源路60号

  邮政编码:401520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和未尽事宜的答询,均授权本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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