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做好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闽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402),是福建省省属重点建设本科高校。
第三条 闽南师范大学是福建省重点建设的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座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闽南开放城市——漳州市。学校于2003年增列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被列为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2008年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2009年获教育硕士授予权,2012年被列为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单位,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现有学科专业涵盖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6大学科门类;设置本科专业58个,设置硕士点34个,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项目1项(培养方向4个)。近年来,学校主动聚焦人才市场的变化和需求,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显著提升。毕业生年终就业率连续3年保持在95%以上,是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自2010年福建省实施中小学教师招聘考试以来,我校通过招考被录用的学生总数历年均位居全省高校第一,成为我省基础教育师资的重要来源。
第二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四条 我校2013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为5200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五条 我校2013年部分专业招生采用“大类招生”模式,将专业基础课程科目相同或学分数和学时数比例相当的专业合并为大类进行统一招生。各大类或专业的设置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具有师范和非师范两个培养方向的专业,录取时分师范和非师范两个方向分类招生,入校后合并两个专业方向进行大类培养。
第六条 凡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英语专业及日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安排教学。
第七条 各专业考生体检录取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2013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成立以校长为主任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以“六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第九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大和特殊的事项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除考生所在省份对录取规则有特别规定外,各专业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将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文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文综、数学、外语;理科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数学、理综、语文、外语。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依次进行,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安排录取专业。当某一排序考生填报的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则顺次安排下一投档分排序考生的录取专业。所有考生检索完成后,根据未完成计划数将尚未安排录取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大类或专业。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均必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线,参加我校校考的考生还需达到我校划定的校考专业合格线,分省份、分类别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综合分成绩相等,学校将依次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其中,福建省内考生的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福建省统考的成绩,福建省外考生的专业成绩是指考生参加我校校考的成绩。各专业的考生综合分(满分为750分)折算方法如下:
美术类综合分=文考总分×40%+专业成绩×2.5×60%。
音乐类综合分=文考总分×30%+专业成绩×2.5×70%。
编导类综合分=文考总分×60%+校考成绩×2.5×40%。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控制线。福建省体育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他省份若无特殊规定,原则上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福建省体育考生若综合分成绩相等,学校将依次根据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综合分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如下: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体育成绩(百分制)×7.5×70%。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3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监督下进行,监督电话:0596-2591404。
第四章 资助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缓”交学费。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向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地区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未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困难学生入学后可向学校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由贷出金融机构审批。另外,根据往届学生做法,学生被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也可向户口所在地金融机构申请商业贷款。
第十八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临时补助。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专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编印的考生填报志愿手册) 第二十条 一般本科专业(学制四年):5040元/年。
第二十一条 软件工程专业(学制四年):9200元/年均(一、二年学费5040元/生.学年,三、四年学费13360元/年)。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专业(学制四年):5460元/年。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学制四年):8640元/年。
第二十四条 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学制四年)各专业第一、二、四学年学费15000元∕年;第三学年到台湾合作院校学习,学费按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收取,约新台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2万多元。
第二十五条 各类型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如下:新学生公寓一号楼1080元/年·生,瑞京普通学生公寓900元/年·生,瑞京套房学生公寓1030元/年·生,达理标准学生公寓1200元/年·生,达理普通学生公寓950元/年·生。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除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部分学年外,各专业学生均在漳州中心城区的校本部学习。就读闽台高校联合培养人才项目的学生第一、二、四学年在校本部就读,第三学年在台湾合作院校就读。
第二十七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闽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规定的,由闽南师范大学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邮编:363000
咨询电话:0596-2529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