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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1-05-31 15:33:56阅读量 290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邮编:362000)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黎明职业大学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2021年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校纪委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30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十条 招生计划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 招生要求

(一)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二)填报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举止端庄,兴趣高雅,有志于从事民航、城市交通服务事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2.身高:女生162cm及以上,男生173cm及以上。

3.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体味。

4.口齿清楚,听力正常,性格开朗、心理素质好,富有合作精神。

5.形体匀称,无“X” 型腿、“o” 型腿。

6.无犯罪史,无严重违纪史,无精神病史,无肝炎病史,无各类慢性传染疾病。

(备注: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本专业)

第十三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的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二)调档比例:按各省规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三)加分政策以各省份录取照顾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方法

(一)福建省内录取办法

1.实行按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

2.同分考生按福建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如仍相同的,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确定录取专业。

(二)除福建省外的其它省份录取办法

1.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轮投档的考生;若第一轮投档生源不足,可接收征求志愿的考生。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院校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2.各批次专业确定办法: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3.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市),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规则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学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费〔2012〕356号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闽价费〔2018〕192号文核定标准范围收取,普通高校高职生各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学费为每人每学年7200元,中美合作办学专业学费为每人每学年18000元。住宿费按照泉价〔2016〕2号文制定的标准进行收费,学生公寓为每人每学年650元。代办费为每人每学年600元,毕业时多还少补。学生退费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闽价〔2005〕费435号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助学体系

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勤、免、缓、补七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困难补助及勤工俭学岗位等各项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官网上公布,网址www.lmu.edu.cn ,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001232

网    址:www.lmu.edu.cn

第十九条 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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