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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0阅读量 414

  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黎明职业大学占地620亩,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学校设有土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轻纺工程等8个系50多个专业(专业方向),逐步形成以应用工科、外经外贸为主的专业结构布局。全日制在校生8000多人,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500多万元,校内各类实训(验)室65个,其中国家级、省级实训基地各1个。学校现有省级精品专业6个,精品课程11门,教学团队1个,教学名师2名,教学改革试验项目1项,曾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办学20多年来,学校继承和弘扬梁披云先生的教育思想,学校的规模质量、效益稳步提高。近几年来,新生入学报到率、毕业生当年就业率均保持在98%以上。2005年以来,学校先后荣获全国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秀东街(362000)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黎明职业大学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2009年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工作小组,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十条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一)招生计划:2009年招生计划为2850人,其中省内计划2550人(含五年专接轨162人),省外计划300人。面向福建、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4个省(市、区)招生。

  (二)招生对象:高职高专各专业招收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高职单招专业招收具有福建省户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招生要求

  (一)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要求。旅游管理专业不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

  (三)信息传播与策划(主持与播音)专业新生入学后须进行普通话测试。

  (四)报考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产品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信息传播与策划(企业会展设计)等专业的考生要有美术基础或有兴趣。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调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120%以内调档。

  第十二条录取方法

  (一)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二)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

  (三)专业录取办法:专业(类)投档采取“分数级差”的方式,第一、第二专业,二、三及三、四专业志愿级差分数分别为2、1、1分。

  (四)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五)艺术类(美术)录取办法:文化考试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艺术类(美术)专科录取控制线,按文化成绩的50%与专业成绩的50%之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计划调整原则: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高职单招与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互调;允许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

  第十三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校非艺术类高职生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普通高校艺术类高职生学费为7200元/生·学年;住宿费均为600元/生·学年;代办费600元/生·学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十四条助学体系: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20项,受奖面40%左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获得资助。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时还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得到及时的帮助。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一)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校园网上公布。

  网址:http://www.lmu.edu.cn

  (二)录取名单在本校张贴公布,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六条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00077、22918928、85314177

  传       真:0595-22918928

  网       址:http://www.lmu.edu.cn

  Email:zsblmu@lm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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