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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职业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20阅读量 36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黎明职业大学       学校代码:11317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四条  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通港西街298号(362000)
  第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黎明职业大学
  第七条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校2013年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录取工作小组,负责本校招生日常工作和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纪律约束,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各项政策和纪律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建立和完善以“六公开”、“六不准”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招生录取期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595-22900162。
  第十条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一)招生计划:2013年招生计划为3791人,其中省内计划3529人(含闽台合作计划100人,与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271人),省外计划262人。面向福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甘肃等11个省(自治区)招生。
  (二)招生对象
  1、普通高考专业招生对象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
  2、高职单考专业招生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应、往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  招生要求
  (一)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二)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执行。
  (三)报考室内设计技术、环境艺术设计、服装设计、鞋类设计与工艺、信息传播与策划(平面广告设计)、展示设计等专业的考生要有美术基础或有兴趣。
  (四)报考闽台合作专业的考生入学后赴台湾高校学习一学期,赴台学习人数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选派。赴台学习的费用自理(赴台一学期的交通费、学费、住宿费合计大约需要14000元人民币),本校不收取该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
  (二)录取批次:高职(高专)批
  (三)调档比例:按各省规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三条  录取方法
  (一)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遵循“志愿优先、遵循分数”的原则录取。
  (二)专业录取办法
  1、福建省内文史、理工类高职(专科)批次,高职单考单招专科批次按照专业志愿平行投档模式录取。
  2、福建省艺术类(美术)专科批次及省外各批次专业确定办法: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志愿清”、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当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专业的培养要求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
  第十四条  计划调整原则: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文、理科计划互调;允许高职单考与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互调;允许福建省内与省外招生计划互调。
  第十五条  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泉价〔2004〕62号)及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许可证》等文件精神,制订以下收费项目及标准:普通高校高职生各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高职生学费为7200元/生·学年;住宿费均为600元/生·学年;代办费600元/生·学年,按学期结算,毕业时多还少补。
  德化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办学点住宿费900元/生·学年,代办费50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助学体系:学校对新生设有“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助、贷、免、补、勤六位一体的资助体系。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及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校内外勤工俭学岗位。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方式
  (一)录取结果在黎明职业大学校园网上公布,网址:http://www.lmu.edu.cn
  (二)录取名单在本校张贴公布,同时邮寄录取通知书通知考生。
  第十八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22900077、22918928、22902586
  传    真:0595-22918928
  网    址:http://www.lmu.edu.cn
  Email:zsblmu@lmu.edu.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黎明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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