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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提前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7-10 16:13:12阅读量 4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教试院[2015]5号《关于做好2015年高职提前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浙江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是教育部、财政部确定的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一所金融特色明显的多学科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五条  学校位于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占地面积518亩,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和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产学合作广泛。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2015年面向浙江省提前招生 450名计划。其中:金融管理与实务专业100名(其中文科40名、理科60名)、会计专业100名(其中文科30名、理科70名)、国际贸易实务专业50名(其中文科20名、理科30名)、国际商务专业50名(其中文科20名、理科30名)、保险实务专业50名(其中文科20名、理科30名)、投资与理财专业50名(其中文科20名、理科30名)、市场营销专业50名(其中文科20名,理科30名)。

第四章  报名与测试

第七条  报考对象: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普通高中文科、理科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中一个B等两个C等及以上者(会考成绩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

4、 现场报考资格确认时需核对本人身份证、提交盖有所在中学教务处公章的高中学考(会考)成绩单和《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证》。

第八条   学院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以高中学考(会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由高中学考(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部分组成,高中学考(会考)三门课换算成绩总分满分45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总分满分300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坚持“六不准”、“十严禁”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

第十一条  学院专业培养以英语为外语考试的语种。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每位考生允许填报二个专业志愿和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相应的专业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五条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加相应专业综合素质测试的入围考生名单,规定时间内公布在我院提前招生信息网,由考生自行查询,学校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以考生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换算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按各专业招生计划多10%的比例确定备录(含顺序号)考生的名单。

第十七条  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在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换算成绩总分最低分同分但名次不相同的情况,文科考生按语文、数学、英语,理科考生按数学、语文、英语的顺序按招生计划200%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名单,按上述规则确定的各专业各科考生参加综合测试最低分同分同名次的情况,则同分同名次的考生都允许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数多于或等于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人数的情况,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考生80%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高中学考(会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科目换算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两项合计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在4月15日前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或同一所院校不同专业拟录取和备录(我院只能被一个专业拟录取和备录)。

第二十条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未完成的计划转入统一招生录取。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

学院监督举报信箱:1041790325@qq.com

学院监督举报电话:(0571)86739268/86739297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浙江省高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及新生“钻石”奖学金等二十多项校外奖学金。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和爱心帮困等各类资助政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帮困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18号

学院网址:

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0571)86739200   (0571)8673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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