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学院2015招生简章
一、学校全称:滁州学院
二、办学层次: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滁州位于京沪铁路沿线,距南京50公里。学校有琅琊、会峰两个校区。琅琊校区:滁州市琅琊西路2号;会峰校区:滁州市丰乐大道1528号。两校区皆坐落于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琅琊山风景区,与“天下第一名亭”的醉翁亭毗邻。
五、录取规则及要求
(一)在考生符合报考条件、相关单科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本着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录取。
1.对同批次投档到我校、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尽可能尊重其专业志愿次序。在专业志愿次序相同的情况下,按从高分到低分原则录取。最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录入缺额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2.对同批次投档到我校、且无专业志愿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将其录取到缺额专业。对于专业未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以下专业除遵守上述规则外,还需符合:
1.艺术类专业
(1)安徽省艺术类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以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参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2)参加我校“校考”的湖南、山东、山西、江苏的艺术类考生,在符合该省报考条件的情况下,不分文理,按专业实考分排名择优录取。
2.安徽体育类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以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参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3.以下专业在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对相关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
(1)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统一安排的英语口试,口试成绩须达到“良好”及以上等级,且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如下:
报考英语专业(本科)、商务英语专业(本科)的考生,按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且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2)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的考生,数学、英语单科成绩均不得低于90分;
(3)报考地理信息科学专业(本科)、地理科学(本科)、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测绘工程专业(本科)、金融工程(本科)、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本科)的考生,按高考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三)考生如享受加分政策,按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录取时以投档分为准。
六、颁发证书:学校名称为滁州学院;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七、学费标准
1.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环境设计专业、产品设计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为7000元/生·学年;音乐学专业、美术学专业为5000元/生·学年;体育教育专业、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本科)、新闻学专业为3850元/生·学年;通信工程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土木工程专业、工业设计专业为4290元/生·学年。
2.视觉传达设计专业(与韩国韩瑞大学校际交流项目,本科)的收费标准:前2年在我校就读,学费为1万元/生·学年;后2年在韩国韩瑞大学就读,学费约26000元/学期,住宿费:四人间:2200元/学期,两人间:4400元/学期,学费会根据入学时的韩语水平减免,韩国语能力考试2级减免20%,韩国语能力考试3级减免30%。(2015年4月人民币兑韩元汇率为1:174.6821韩元。)
3.以下专业为3900元/生·学年:数学与应用数学、网络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自动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地理信息科学、测绘工程、地理科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生物科学、园林、食品质量与安全、制药工程、物联网工程、汽车服务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车辆工程、软件工程。
4.以下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金融工程、酒店管理、汉语言文学、旅游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广告学。
5.我校住宿费标准为:4人间为1000元/生·学年,6人间为800元/生·学年。
如收费标准有变动,按安徽省物价局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2015年招生数:我校在15个省份有招生计划,详情请查阅有关省级招生部门或我校发布的招生信息。
九、外语语种:英语类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但进校后以英语安排教学。
十、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十一、联系方式
招生网主页:http://zsw.chzu.edu.cn
校园网主页:http://www.chzu.edu.cn
招生咨询热线:0550—3518833
招生办公电话:0550—3510048(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550-3087951
招生咨询QQ号:1270024362
招生咨询电子邮箱:1270024362@qq.com
招生办公室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1528号
邮政编码:239012
十二、其他须知:本章程如与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规定相冲突,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
十三、本章程由滁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