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2007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基本情况
第一条 重庆师范大学创办于1954年,是由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第三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
第二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占地总面积3300余亩,图书馆藏书150余万册,有中外报刊和电子期刊8000余种。现有教职工17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540余人;硕士生导师210人,博士生导师11人;有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500余人。5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45个硕士学位授权点,2个专业硕士培养权,55个全日制本科专业(方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九大门类。
第三条 重庆师范大学现有四个校区:
重庆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大学城。
重庆师范大学老校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重庆师范大学学前教育学院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龙隐路147号。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团山堡1号。
(各专业就读地点以各省市招办公布招生计划时的说明为准)
另外,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是按新机制和新模式举办的独立学院,位于重庆合川市学府路9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该学院独立进行招生和发布招生信息。
第二章 报考要求
第四条 报考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为英语;学前教育专业只招收女生,其它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五条 考生体检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师范专业的特点,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男生身高160CM以上,女生身高150CM以上。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 按照我校学生专业培养计划,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给我校考生的实际情况,在录取中对考生的相关单科成绩有适当要求;非艺术、体育类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60分,对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试必须合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办的规定,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作如下规定: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我校优先录取。
3、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
4、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结合相关科目成绩确定考生被录取的专业。
5、专业录取满额,专业志愿不服从调配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6、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上线考生按专业成绩录取,体育类专业考生根据各省市的规定,按综合分或专业成绩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外语成绩不得低于50分;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成绩录取。
第四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按所在年级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按所在年级学生人数的20%评定,奖励金额每生每学年700元;三等奖学金按所在年级学生人数的25%评定,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300元。此外,还设有多项单项奖学金。
第十条 师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正常学制年限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37元/月,在校不足一个月,按半个月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为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有勤工助学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各省市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中说明各专业收费标准及住宿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将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3-65305606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