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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学院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21阅读量 483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昌吉学院2011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第一条:院校名称:昌吉学院。院校国标代码:10997。

  第二条:昌吉学院属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分新、老两个校区。

  第三条: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招生业务工作。

  二、招生对象:

  第四条: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2011年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

  三、学制说明:

  第五条:汉语言、民考汉及“双语班”计划形式的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民语言计划形式的本科层次各专业(除“汉语言”专业外)学制为五年(含在校预科一年);汉语言、民语言、民考汉及“双语班”计划形式的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四、录取规则:

  第六条:录取时调阅考生电子档案比例为120%,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七条: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若仍不满额,可申请降分投档,额满为止。昌吉学院接受服从调剂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参照《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八条:专业安排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专业志愿先后安排录取专业,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时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九条:艺术类考生须参加昌吉学院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美术类考生还须取得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合格证;音乐类根据当地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方可填报昌吉学院艺术类各专业志愿。

  对取得昌吉学院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总分达到所在省(区)招办公布的最低投挡线考生,录取时按综合成绩(即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总分的60%与专业课总分的40%之和)排序,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

  第十条:体育类各专业考生只有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录取时达到生源省(区)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合格线,按术科分由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未满额时,按术科分从高到低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额满为止。

  第十一条:昌吉学院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民语言及“双语班”考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昌吉学院对报考英语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作限分规定:即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汉语言本科不低于90分,汉语言专科不低于80分。

  第十三条:昌吉学院2011年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艺术类专业校考具体事宜见《新疆招生与考试》第一期《昌吉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或登陆 “昌吉学院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五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区)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同批次生源好的省(区)调整投放。 

  第十六条:新疆籍考生填报免费师范生计划的各专业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发【2010】25号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对疆内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师范类专业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昌吉学院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五、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和健康状况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经复查新生健康状况不合格者,作退学或休学处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后必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新价非字(2000)28号文、新价非字(2000)29号文规定,昌吉学院2011年各类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元/生?年):

  文史类各专业:本科:3100,专科:2900;

  理工类各专业:本科:3500,专科:3300;

  外语类各专业:本科:3800,专科:3500;

  体育类各专业:本科:3300;

  艺术类各专业:本科:6000。

  住宿费标准:8人间600;6人间800;4人间1000。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户口所在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昌吉学院。

  第二十三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六、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日常业务联系电话:0994-2337793

  录取期间业务电话:0994-2334181,0994-2336070(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jc.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zs.cjc.edu.cn

  E-mail: cjxyjyb@163.com

  学院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老校区)

  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9号(新校区)

  邮政编码:831100

  昌 吉 学 院

  二〇一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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