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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14阅读量 6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本科生实行“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按规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校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雁塔校区)、西安市草堂寺景区草寺东路(草堂校区)、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幸福校区)。学生就读校区由学校按照现有资源统一安排。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归口学生工作处。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学校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校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20%;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地区,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计划数的110%。

  第十三条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分值为“3-2-1”,其余专业志愿平行。

  第十五条江苏省考生的专业选测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等级按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素描加试不合格者须调整到同科类的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1.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摄影、雕塑、艺术与科技、绘画等七个专业的录取原则:

  A.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校考成绩×40%。

  B.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第二批次本科线的70%且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专业志愿顺序和美术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符合投档条件,学校按其编导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学校对进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并视考生志愿和学校实际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保送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市、区)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录取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及美术类校考合格考生。

  第二十二条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理工类4500元/学年;管理类4500元/学年;体育类4500元/学年;外语类4500元/学年;文史类3500元/学年;艺术类9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专业11000元/学年;雁塔校区和幸福校区住宿费650-1200元/学年,草堂校区住宿费12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招生咨询电话:029-82202288,029-82205014(传真),本科招生网:http://zhaosheng.xauat.edu.cn,邮箱:zhb@xauat.edu.cn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择优标准的具体细则按《关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章程的补充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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