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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8阅读量 3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创办于1959年,学校地处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是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中医药院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大学,是黑龙江省中医药教育、医疗、科技及北药开发工作的中心,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3个一级学科(16个二级学科)及生药学科,计17个二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28个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医学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国家级重点学科4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8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6个;有国家级精品课程7门,省级精品课程14门,校级精品课程45门;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学校是“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院校之一。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纪监审)。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专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复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五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招生实行异地远程计算机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第七条 全面实施“阳光工程”,采取“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根据各个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按招生计划120%以内的比例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在录取工作中以全国普通高校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在网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专业级差根据当年录取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志愿条件的考生,学校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八条 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一般按原始成绩排队,不再享受加分。

  第九条 七年制中医学类(本硕连读)各专业方向招收英语考生;中医学(英语)、针灸推拿学(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所辖佳木斯学院所有专业招收英语、俄语考生。

  第十条 护理学(本科)专业限招男性考生身高172cm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cm以上。护理学(助产)专业招收女性考生。

  第十一条 除护理学专业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均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等各种杂费。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5%;学校还设有各类单项奖学金。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学费问题,通过申请勤工助学等形式来解决在校期间生活费用问题。同时,学校还积极与企业和社会各界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设立企业助学金、奖学金等多种途径,帮助经济困难的同学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联系电话:0451—82110815、82193026

  传 真:0451—82126876

  招生网址:http://zsjy.hljucm.net/zs/default.asp

  电子信箱:zsjy@hljucm.net

  第十八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医学美容技术、护理学(助产)2个本科专业以及所有高职(专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佳木斯市光华街39号

  邮 编:154007

  联系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www.jmsucm.net/index.asp

  电子信箱:jmsucm@126.com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当年招生录取时开始施行,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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