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201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校名为海南大学,代码为10589,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具有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等多层次学历教育资格。办学地址:海甸校区(校本部,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城西校区(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4号,只招收应用型本科)、儋州校区(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只招收应用型本科)。
第三条学校是由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创建于1958年)与原海南大学(创建于1983年)于2007年8月合并组建而成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工程”和“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计划”支持的高校、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财政部共建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全国华文教育基地、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高校、教育部农业部首批“农科教合作人才培育基地”高校和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是具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资格的高校和接收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资格的高校,是海南省惟一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高校,2013年共有425人推荐到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985工程”、“211工程”重点高校就读硕士研究生,其中直博生6人。
第四条学校现有海甸、城西和儋州三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5100多亩,全日制在校生35000余人。海甸主校区滨海抱湖,海水入湖,湖海交融,椰风海韵,是求知治学的理想之地。学校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门类,设有四大学部,21个学院(部);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5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4个、二级学科硕士点119个、专业学位类型7种、本科专业76个,国家级重点学科3个(含培育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国家精品课程2门、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1门、国家级教学名师奖2项,农业部重点学科2个、农业部实验室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海南省重点学科10个、省重点培育学科4个、省级科研基地15个、联合研究院2个、省级教学团队11个、省级特色专业22个、省级精品课程47门、省级教学名师20人;承担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1项。学校大力实施教学质量工程,开设文理科实验班,举办冬季小学期,与天津大学联合办学,并与境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80余所知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每年选派一批优秀本科生、研究生前往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高校学习深造。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本科招生工作由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同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0898-66183734),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校面向全国内地31个省(区、市)招生,属国家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在各省录取批次为本科一批(少数专业在部分省安排在本科二批录取)。2013年分专业招生计划见附件。
第八条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把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即同为“一志愿”或“非一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省份,采取院校志愿优先原则,不设院校志愿分数级差: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上线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对考生单科成绩不设限制,但在考生投档分数相近情况下,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外语分数高、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因特长加分的考生,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条对非外语类专业,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梯度志愿的省份一般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文件,原则上认可各省加分和优先录取规定,录取时考生成绩以考生投档分为准。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所在省有关规定,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认同政策性降分考生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各专业录取规则:
(一)对同一轮投档的考生,没有特别说明时,录取考生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即高分考生优先满足专业志愿。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规则。
为鼓励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园林、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园艺、园艺(花卉与景观设计方向)、水产养殖学、植物保护、植物保护(农药方向)、草业科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农学、农业资源与环境、农学(观光农业方向)、园艺(草坪科学与工程方向)、植物保护(农药与农产品安全方向)等农科类专业,实行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另外,同一轮出档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并同意专业调剂的情况下,若农科类专业未录满,优先录取填报有未录满的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然后才调剂其他没有相应农科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到农科类专业。
(二)当所有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学校三个校区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建筑学专业学制为五年,要求报考考生具备一定绘画基础,新生入学后需测试绘画水平,测试不合格者转入土木工程专业学习。
(四)外语类专业仅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俄语专业为零起点教学),要求考生口齿清晰,英语成绩良好。报考外语专业考生参加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以各省规定为准,录取时参照生源省规定执行。
(五)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参加我校艺术类专业新生复试。专业考试有舞弊行为、不参加新生复试、或复试不合格且复试的专业水平严重达不到原专业考试水平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四条学校招收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服装表演方向)、绘画、音乐表演(声乐、器乐方向)、舞蹈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等艺术类专业学生,录取原则按照《海南大学2013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招收篮球、排球、足球和田径等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录取原则按照《海南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六条江苏省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选测BC,必测4C1合格”,进档考生排序方法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见江苏省招办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第十七条所有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此外,绘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戏剧影视文学(影视编导方向)专业要求无色盲,音乐表演及舞蹈编导专业要求有较好的学习音乐、表演和舞蹈的生理条件。艺术设计(服装表演方向)专业要求是女生,199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高170厘米(含)以上,符合专业模特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符合《海南大学新生注册前调整专业规定》和《海南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规定》条件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调整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完成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情况提供资助,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全力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
第二十四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往年录取信息和录取结果等招生信息,通过以下方式公布和咨询。学校网址:
办公电话:0898-66266469传真:0898-66260171E-mail:
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8号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570228)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海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海南大学2013年招生专业和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一览表
备注:表中计划含高水平运动员计划和面向河北、河南、广西、贵州、云南和甘肃的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70个计划,各专业在各省的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学校亦将于5月在校园网上公布;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有变动,以海南省的最新批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