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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2010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3阅读量 4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广西医科大学,部标代码为10598,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三条 广西医科大学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是一所全日制公办大学。培养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生、成人高等教育等各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教学点,分别位于南宁市双拥路22号、南宁市双拥路8号和南宁市青山路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二级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实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我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贯彻公平公正、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在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的投档考生,学校采用“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按照排序及投档规则,结合其所报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在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同时符合我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体检的补充规定,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参考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分配。如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则根据我校各专业录取情况和考生各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与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三条 我校仅招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四条 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是我校的精品专业,学校在重点本科批次招录考生,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具体情况划定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录取分数线,在高分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将减少录取计划。凡专业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七年制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四、五年制专业志愿的正常录取。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单设志愿,单独划线,在本科提前批录取,录取结束后,若仍有剩余计划,在征得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并按补征的考生志愿及录取要求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直至完成计划。此项目面向广西招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地(县)生源。学生录取后、获得入学通知书前,须与我校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

  第十六条 护理学专业招收适当比例的男生;预防医学、药学、社会工作、康复治疗技术专业招收男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建议女生慎报。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药类专业学生就业工作的特殊要求考虑,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对考生身体状况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医学相关专业及药学专业不录取色盲、色弱、斜视、肝功能异常、晕血症、肢体残缺、双上下肢不能正常运用、各类创伤致严重后遗症、先天性疾病影响正常生活及专业课学习的考生;

  (二)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手”考生;

  (三)护理学、护理、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5cm以上,男生身高166cm以上;

  (四)护理(英语方向)要求考生英语基础较好,英语成绩高分者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学生体检情况以新生入学后复查为准,对弄虚作假者进行处理。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面向广西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一)应届高中毕业生;(二)农业户口;(三)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被录取的预科新生第一年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高中文化,考试合格者我校将参考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调配到各本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对已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入学后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四章中外合作项目

  第二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我校与美国部分高校合作办学。合作办学采取“2+1”培养模式,学生达到相关要求,成绩合格者,可获得我校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以及美方授予的专科学位(准学士)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完成广西医科大学两年学习后,雅思IELTS成绩达到5.0-5.5分或托福TOFEL成绩达到61-73分的学生,可直接进入美方继续第三年课程学习。如果雅思或托福成绩不合格,也可到美方大学先补习英语,成绩合格后开始第三年的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美方大学就读期间可转换其他相关专业,完成“2+1”项目后可直接专升本或专本硕连读。

  第二十五条 如因个人原因学生未能在第三年赴美学习,可选择在广西医科大学修完第三年的全部课程,由广西医科大学颁发专科毕业证书以及美国合作院校颁发的结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录取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七年制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研究生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本科生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广西医科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高职(专科)学习期满,达到广西医科大学相关文件要求,成绩合格者,颁发广西医科大学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概况、专业介绍和奖、贷、助学金政策以及学费、住宿收费标准、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请访问我校招生网。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22号         邮编:530021

  电话: 0771-5359031; 5358490 ; 5359030(含传真)

  网址:http://www.gxmu.edu.cn      E-mail:zsjy58490@163.com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职(专科)及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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