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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3阅读量 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2号)及地方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区共建院校,是广西重点建设的高校之一,培养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位于桂林市金鸡路、桂林市尧山景区和北海市。高职(专科)各专业办学地点在我校北海校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广西区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策学校招生工作重大事项,领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给予考生加分后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应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院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正常方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专业志愿级差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看高考原始分,若再相同,则看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分。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将考生成绩减去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考虑第二志愿专业,仍不能满足的按同样原则考虑其第三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考生由学校根据录取情况调剂至其他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档案退回。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以综合分为主,择优录取。综合分由投档分、艺术分(广西为区联考成绩,其他地方为我校艺术单独考试成绩)组成,权重比为4:6,二者直接乘各自权重之和为综合分值。排序时,文理科考生实行混排,不作区别。

  第十三条  投档分或投档分减去专业级差后相同情况下,参考实际考分、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四条  所有专业均对学生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外语教学相应只开设英语课程(外语类专业除外)。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考虑。

  第十五条  非国防生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安排全面复查。对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2010级学生收费按广西区物价局批复标准执行。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标准如下:

  ①公共基础课、人文素质课、公共任选课78元/学分;

  ②非艺术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66-90元/学分;

  ③艺术类基础课、专业课213元/学分。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8500元/人,其他专业预收4500元/人。

  2.应用本科:8500元/人·学年。

  3.中外交流本科:工业设计专业25000元/人·学年,其他工科各专业22000元/人·学年,其他经济、管理类各专业210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期间费用执行外方标准。

  4.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9000元/人·学年,广告设计与制作专业8500元/人·学年,工科类专业8000元/人·学年,经济、管理类专业7300元/人·学年,文科和其他理科专业7500元/人·学年。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宿舍分四人间、六人间和八人间,住宿费800-12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学校贯彻国家新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提供国家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种资助办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2.guet.edu.cn/zfb/zs

  咨询电话:0773-2191328(传真),15007737650

  举报电话:0773-2192659(传真)

  招生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通信地址:桂林市金鸡路1号

  邮政编码:5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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