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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2阅读量 39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是广西师范学院,部标代码为10603。学校有明秀和长岗两个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邮编:530001;长岗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邮编:530023。

  第三条 广西师范学院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校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日常招生事务。

  第六条 有关招生监察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2009年我校将面向全国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共招收普通本科2500人,专科生120名,另招65名民族预科生及25名高水平运动员。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有关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

  第九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

  第十条 录取批次及分数线:体育类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在提前本科批录取,其它专业在本科第二批录取,执行广西和其他招生省份本科第二批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一条 投档办法:按生源省区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比例投档。广西区内提前批专业按顺序志愿投档,志愿优先、成绩排序,体育、艺术类专业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投档;普通批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成绩优先、遵循志愿, 在控制分数线上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不超过105%的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到录满为止。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分数级差限制。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几类特殊专业的录取办法:(1)体育类专业按“达到投档条件,参照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体育高考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55%+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5%〕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符合教育部和考生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及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者,参照其志愿,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60%+文化分(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4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主科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英语、日语、泰语专业的考生要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六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的规定,我校今年将面向广西招收部分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考生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可报名:(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严格按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教学厅[2006]1号)要求执行。2008年我校继续招收田径、篮球两个项目的高水平运动员。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田径、篮球项目主力队员,经本人申请可参加我院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和体育测试,学校从文化课单考及体育测试成绩合格的考生中选择拟录取考生报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办理录取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二级运动员,必须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按《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同时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面部有明显缺陷等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我校师范专业。此外,由于受专业性质所限,音乐学和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要求考生五官端正,男性身高165cm以上、女性身高156cm以上;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学前教育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不招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名单一旦确定,由各省招生办通过电话信息咨询台或互联网等形式公布;我校将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并尽快给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日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及奖学金、贷学金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学费按学分收取,预收标准为:师范类专业2200元/年;非师范类专业3200元/年;职教师资班6000元/年(以物价局批准为准);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等帮困政策及措施:

  1.学校设有师范专业奖学金和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奖学金。

  2.学校设有助困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广州助学金”、“孝廉奖学金”等。

  3.学校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贷”、“补”、“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咨 询

  第二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学校招生就业处电话:0771-3903928,学校监察室电话:0771-3908523

  2.学校网址:www.gxtc.edu.cn

  3.学校招生就业处电子信箱:zsb@gxtc.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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