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全称为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院校址设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3号。
第三条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学院隶属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第四条学院作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所属高等职业教育类院校,立足垦区,面向全国,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并培养高职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学院采取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突出政府办学的主体地位,并积极开展其它形式办学。
第五条学院充分发挥综合性院校多学科结合、相互渗透的办学优势,不断深化以学分制为基础平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建立健全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院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纪检委负责学院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是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各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全校普通高职专科生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编辑、设计每年学院专业介绍,并发至生源地中学及有关单位。
3.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省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加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院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高职专科生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5.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6.了解全国各高校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来信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7.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院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院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学院在生源所在地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九条学院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条学院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录取原则
(1)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3)在计划数有限的情况下,对于同等分数、有志愿的考生,学院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4)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5)无专业加试要求。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考生分数未达到学院最低录取线或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二条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加分政策,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承认;加分仅在考生进档时有效,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原始成绩排队,不享受加分。
第十三条学院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除外语类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第十五条除艺术类专业外,我校执行《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学院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调剂考生。
第四章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学院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院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学院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院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在校享有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习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学院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后一周内邮出。
第二十二条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www.nkzy.com/
E-mail为:
咨询电话为:0451-88127996、88127995、88127993、88127997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