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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47阅读量 478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三章 学院概况

 

  第六条 学院全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条 学院国标代码:12761

  第八条 学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台大道东段208号,邮政编码:611130

  第九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十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一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二条 学院隶属单位: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四川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院名称: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院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

  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

  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录取体检标准

  执行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轮机工程技术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及行业要求:身体健康,四肢无残缺,口齿清楚,无传染性疾病;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身高155—185cm,且无不符合海员体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航海技术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及行业要求:身体健康,四肢无残缺,口齿清楚,无传染性疾病;辨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身高165cm及以上,且无不符合海员体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坚持分数优先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

  第二十三条对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对加分投档考生的处理:凡按政策规定加分投档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数对待。

  第二十五条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相加的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录取结果公布方式:邮寄录取通知书,同时可通过学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招生计划

 

  第二十七条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录取批次:四川省内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本科第三批(对口高职)、艺体专科批、专科一批、专科二批;省外户籍考生录取批次为专科一批或提前专科批。



 

  第六章招生工作的监督、申诉、咨询

 

  第二十九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8-82680056

  第三十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2680050 82690045 82690046

  电子邮箱:scvtcc@vip.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svtc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jyc.svtc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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