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东培正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培正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05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培正路53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培正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广东省第二批B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以当地规定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为105%(可在100-105%之间选择)。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
2.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3+1”中英学分互认项目、工商管理“2+2”中美学分互认项目、日语“3.5+2”中日学分互认项目仅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报读我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3+1”中英学分互认项目、工商管理“2+2”中美学分互认项目、商务英语、英语专业者高考英语成绩必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因学校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省外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0%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要求,故请转氨酶异常者慎重报考酒店管理专业;艺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者,请色弱者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专业收费以广东省物价局批文为准):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18500元/生·学年。
(二)美术类专业:19500元/生·学年。
(三)学分互认项目国内就读学费:
1.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3+1”中英学分互认项目:25000元/生·学年;
2.工商管理“2+2”中美学分互认项目:27000元/生·学年;
3.日语“3.5+2”中日学分互认项目:25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1200-2000元/年·人。(依住宿条件不同而定)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广东培正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联系人:朱海钧
监督电话:020-86704732
传真:020-86710905
电子邮箱:bangongshi@peizheng.net.cn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704021、86994646、86710202
传真:020-86710302
电子邮箱:pzgo@qq.com
学校网址:http://www.peizheng.net.cn
招生网址:http://zb.peizheng.ne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于2014年3月2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培正学院2014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委托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