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0828。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点:渭城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文汇西路12号;经开校区位于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经三路。
第六条 咨询电话:029—33152020、33152021。
第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sxpi.edu.cn/;招生网址:http://zsw.sxpi.edu.cn/。
第八条 学院是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创办于1950年的国家级重点中专——咸阳机器制造学校改制升格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西北地区首家由教育部批准改制升格的高职学院。2011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9年跻身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并入选教育部、财政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A档(全国前十),设有机械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航空工程学院、财经与旅游学院、商贸与流通学院、汽车工程学院、化工与纺织服装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公共课教学部、体育部、美育部等16个教学院部。专业设置立足产业急需,涵盖装备制造、电子电气、工程材料、信息技术、财经商贸、公共事业、物流管理、工民建筑、纺织染化、服装艺术等十大职业门类,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经、管、文、外、艺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现有全日制在校学生21000余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教学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纪委监察处及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依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2022年我校77个专业及方向面向9个省市计划招生。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考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录取的规则:
1.调档比例:依据学校招生计划,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和省级招生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2.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根据招生计划,采用“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间无级差分。
3.新高考试点省份按录取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五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七条 我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为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元/年、学院奖学金为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为特困生3800元/年、一般贫困生2800元/年;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中无法交清学费的同学,可先入校报到,学费可予以缓缴;勤工助学: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发放报酬200元-500元/月;助学贷款:我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件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