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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35阅读量 653

  第一条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代码:11799,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上级主管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学校有2个校区:南岸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江北校区(重庆市江北区董家溪),招生办电话:023-62769696,学校网址:http://www.ctbu.edu.cn。

  学校有教育部(教外综函〔2006〕59号文件)核准的2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际商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HKA02DNR20000002O)和现代国际设计艺术学院(教育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为MOE50NLA02DNR20030001O)。

  第二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教育。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工商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学校办学基本条件:占地总面积2733.4亩,校舍建筑面积945342平方米,共有图书资料205万余册,现有教职工2077人,专任教师1534(其中高级职称660人)。

  第四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准为准。其中住宿费为700-1200元/年。

  第五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学校招生网站并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省级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公布为准。

  第六条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和法语。原则上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七条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英语和法语专业要求外语高考单科成绩在110分以上(含110分,150分制),要求参加当地省(市、自治区)组织的口试;国际商务、法语(国际商务)和国际经济与贸易(含欧盟经济方向)专业要求外语高考单科成绩在100分以上(含100分,150分制);

  2、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级差(5、3、1、1、1)的方式确定专业(对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专业;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专业;所有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确定专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具有艺术、体育等方面特长的考生;

  3、学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个人加分政策,不认可基于报考省外院校等原因而规定的降分投档政策;

  4、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联考成绩均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出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专业成绩÷专业总分)×60]排序,择优录取;

  [(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专业成绩÷专业总分)×60]中的“专业成绩”在重庆、四川、湖北、浙江、湖南、福建等没有组织专业校考的招生省份为联考专业成绩,在其他招生省份则为校考专业成绩。

  (2)工业设计、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外语成绩不低于60分,其他本科专业录取时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

  (3)按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5)省级以上招生管理部门对部分专业的录取有强制性特殊规定的,以省级以上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5、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

  (1)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出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成绩+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2)不招色弱、色盲、口吃、听力受限考生。

  第八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部分专业特别强调:

  1、不招口吃、听力受限考生的专业:旅游管理、法学、保险、广播电视编导、英语和法语专业;

  2、不招色弱、色盲生的专业: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制药工程、广播电视编导、体育教育专业及艺术设计类各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色盲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各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九条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等多种学生奖学金,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各项资助政策。

  第十条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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