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教育招生秩序,切实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度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函[2012]3号)精神,结合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部标代码:1044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大学路1950号(校本部);菏泽市曹州路2988号(老校区);邮编:27400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隶属山东省卫生厅,教育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创建于1950年,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目前全日制在校生11267人。
第八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坐落于驰名中外的中国牡丹城,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武术之乡—菏泽市。校区毗邻曹州牡丹园、古今园、百花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
第九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占地59.8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29.28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846.13万元,图书馆藏书58.77万册。学校校园环境优雅,办学条件完善,教学设施优越,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配有制冷供暖中央空调。
第十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师资队伍教学经验丰富,业务精湛,师德高尚。现有专任教师51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62人,硕士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201人;有山东省教学名师、省级优秀教师11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2人;拥有临床医学专业和药学专业2个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美国哈佛大学教授,世界著名医学科学家盖蒂谢克(D.Carieton Gajdusck)为我校的科学顾问、名誉教授,学校常年有外籍教师任教。
第十一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专业及课程设置适应社会需求,特色鲜明、重点突出。现有临床医学系、护理学系、药学系、基础部、实践教学部、社科部等6个教学系、部。设有临床医学、护理、麻醉学、口腔医学、药学、医药营销、助产、医学检验技术、医疗保险实务等9个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含全科医学方向和超声诊断方向,护理专业含ICU方向和涉外护理方向。护理专业是山东省特色专业,麻醉学专业是山东省教学改革试点专业,临床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是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拥有《药理学》、《生理学》、《诊断学》、《生物化学》、《人体解剖学》、《病理学》、《基础护理学》、《护理心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等10门省级精品课程,《药理学》、《诊断学》2门山东省教学改革试点课程。
第十二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实践实训教学资源丰富,设有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临床技能中心、护理技能中心、药学实验教学中心、中心实验室等11个实践实训教学中心以及3个医药研究所。拥有附属医院3所,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76所,其中三级以上医院22所,实习病床36000余张,另有药厂、药检所等药学专业实习基地5处,医疗保险实务专业实习基地5处。
第十三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丰硕,先后承担教育部及省、市级科研课题260项,其中,2项达国际先进水平,128项达国内领先水平,12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获国家专利32项;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及学术专著160余部,发表论文1500余篇,其中主编或参编“国家级规划教材”45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学报》为中国高职高专核心期刊。
第十四条 学校办学理念先进,校风学风优良。学校坚持以服务社会和适应医疗卫生事业需求为宗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遵循医学教育规律,突出医学专科教育特色,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加强教育质量工程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永恒的主题。致力培养医德高尚、基础理论扎实、临床实践能力强、一专多能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面向基层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一直名列全省同类院校前茅,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得到社会、学生及家长的广泛赞誉和认可。
第十五条 学校注重对外交流与合作。与山东大学医学院、青岛大学医学院联合举办在职研究生进修班。2000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与加拿大格兰特·迈可伊万学院等建立了校际友好合作关系,我校选派护理专业的优秀学生赴加拿大格兰特·迈可伊万学院继续学习深造,取得加方学历文凭;也接受加拿大学生来我校学习。学校每年选派部分优秀护理专业学生赴英国带薪实习。
第十六条 2009年学校以优异成绩顺利通过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先后荣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先进单位、省级卫生先进单位、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八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二十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渠道向考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参照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录取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录取规则
1.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校计划数为止;若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则根据各省招生委员会的具体安排,从填报我校的征集志愿考生中录取;对未报考我校志愿、又未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2.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专业,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能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5.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我校投放计划的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学校招生咨询电话等。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对体检和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和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5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鲁治教字[2009]29号)。临床医学、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临床医学(超声诊断方向)及护理、护理(ICU方向)、护理(涉外护理方向)、口腔医学等专业为4400元/学年;其他专业均为4000元/学年。
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免)等完善的资助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助学金,校级奖、助学金。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可以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学校名称: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2.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3.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专业毕业生具有报考医师执业的资格;药学专业毕业生具有报考药师执业的资格;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具有报考执业护士的资格;医学检验技术专业毕业生具有报考临床医学检验技士的资格;其它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具有报考相关类别职业考试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或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0—5925823 5260906 监督电话:0530-5925712
Email:hzyzjwc@126.com http://www.hzmc.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附表:菏泽医学专科学校2012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或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