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200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以下简称“武汉学院”),地处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6号,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举办方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设有财会系、法律系、经济系、工商管理系、金融系、信息系、外语系、艺术系共八个系。
第三条 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工作接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举办高校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部代为实施,成立由举办高校校长为组长的武汉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2006年面向湖北、天津、山西、内蒙古、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十六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本科招收900人,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经济新闻方向)、财政学、财政学(财务管理方向)、会计学、金融学、法学、法学(法制新闻方向)、英语(商贸英语方向)、信息与计算科学(电脑艺术设计方向)、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方向)、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电子商务等十六个专业及不同专业方向;专科招收1100人,包括计算机信息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电脑艺术设计方向)、会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济与贸易(物流管理方向)、工商企业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方向)、商务英语、法律事务等九个专业及不同专业方向。招生来源计划可在我校招生网www.whxy.edu.cn 上查阅。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招生录取时间,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录取批次录取。
第八条 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执行。
第九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情况考核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武汉学院确定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最终比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各录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予限制。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新生入学后一律按照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三条 我院录取考生必须填报我院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足计划数时,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其专业志愿,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各专业。在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经专业调剂后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不设立专业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 符合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武汉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六条 录取结束后,学院将在网上(网址:www.whxy.edu.cn )公布录取结果,根据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录取专用章”,按考生电子档案上填写的通信地址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因故未能收到录取通知书的考生,请及时与我院联系。
第十七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按年度足额向我院交纳学杂费。
第十九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颁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武汉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武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武汉学院招生录取工作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6号
邮政编码:430079
联系电话:027-51864508;027-51864509;027-51864518(传真)
电子信箱:hj@e21.cn
网 址:www.whxy.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