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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1-05-31 15:33:41阅读量 4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高校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招生工作水平和生源质理,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钢丝咀1号

邮政编码:430064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习形式:全日制,学制三年

学院网址:http://www.hcrt.edu.cn/

招生部门: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027-87643117  027-88778071

传真号码:027-87648820

学院国标代码:14553

湖北招生代码:C577

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公布的代码为准。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公益二类事业单位。隶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

学院地处武汉市洪山区,坐落于美丽的汤逊湖畔,毗邻华中农业大学。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齐全,目前已与武汉地铁等全国40多家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及中国铁路武汉局等多家铁路运输、建设单位建立了稳定校企合作关系,成为享誉全国的铁路和地铁运营人才培养基地。建校以来,已累计为铁路和地铁企业培养输送高技能人才4万余人,被誉为“铁路技师摇篮”、“地铁人才高地”。学院是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湖北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先后荣获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第十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武汉市平安高校等荣誉称号。

 二、专业设置

学院现开设有: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制造与维护、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和机电一体化技术等九个特色专业。

三、招生机构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和拟定学院招生政策、提出招生计划、招生专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规定,提交学院党委(院长)会讨论、决策。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处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招生计划

学院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内,依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专业建设以及促进地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招生生源计划,并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报送到各省招生办公室。具体计划由各省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对象

凡符合《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2021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该省有我校招生计划,成绩达到当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我校录取批次分数线,并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我校所有专业对参加2021年新高考考生的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没有要求。

六、录取规则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政策与规定,招生录取工作实施“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于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在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院根据分数高低、身体条件和招生计划空额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身体条件不能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三)执行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从学生就业方向考虑,结合校企合作培养用工需求和岗位特点,建议报考轨道交通行业岗位身体要求:男生身高1.68米(含)以上,女生身高160厘米(含)以上,无高度近视(600度以下)、无色盲及色弱、无精神异常、无传染病、无心脏病、无不良记录。

(四)铁道机车运用与维护、铁道车辆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等专业适合男生,女生慎报。

(五)报考我院语种不限,但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六)我校各专业无联合办学、无校外办学。

七、学费、奖(助)学金、毕业证等

1.根据国家规定,学生报到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局相关规定执行。

2.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各订单培养企业奖(助)学金等。

3.学生按有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生学业期满,按学院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并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经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署章的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八、其他事项

1.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户口根据自愿可转入学院所在地。

4.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院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绿色通道”入学手续。

5.学院通过学院网站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学院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6.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7.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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