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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9-01 17:36:18阅读量 3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国际代码:11826    在陕招生代码:8110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专科

        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

第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领导开展学校招生各项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及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纪检监察电话:029-61842158

纪检监察邮箱:xadzjw@sina.com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0年学校共有8个专业面向全国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招生,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核定的招生计划同时在学校官网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实施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结合考生专业填报志愿,依次确定录取专业。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如录取数未达计划数,按照规定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学校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学校所有招生专业的就业方向主要为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及其他电力相关企业,上述企业均不招录色盲、色弱毕业生,考生须依据自身情况,谨慎报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各专业学费5500元/学年,住宿费850元/学年。

第七章  奖、助、贷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

国家助学金:分特困和一般贫困两档执行,特困3800元/学年、一般贫困2800元/学年;

学校奖学金:600元~2000元/学年。

各类奖、助学金评定标准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人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0号

邮编:710032

咨询电话:029-61842149;029-61842139;

传真:029-61842150

网址:www.xaepi.edu.cn

邮箱:xaepijob@126.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教育部及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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