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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0-09-01 17:36:18阅读量 5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学院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

(五)学院代码:14677(国标)

学院基本概况:学院目前高职师资队伍有专任教师110人,研究生以上学历26人,高级职称38人,双师型教师43人。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占地7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7.3万平方米,实训基地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校内实训室241个,校内实训场所工位总数4831个。学院目前开设临床医学、护理、会计、电子商务、酒店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畜牧兽医、服装设计与工艺8个高职专业,为相关行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招生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全体师生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在自治区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政策支持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本院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具体人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学院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

如有调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相关规定,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学院专业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在高考总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双语类或民语言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民族语文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民族语文排序。

所有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录取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按投档总成绩录取。民语言类考生另预科一年。

第十一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一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身份证件,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两周),经批准后方可有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院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精神,严格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教学上严格按照教育部制定的高职高专教学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对学生实施全面培养。

第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课程,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与就业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条  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998-2918050、2918151(校本部)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98-2511223

传真:0998-2529514

学院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广州新城花城大道048号(本校区)   喀什市解放南路494号(医学系校区)

邮编:84410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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