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有序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等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
国标代码:14352
河南省招生代码:6387;在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代码为准。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职院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
学习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点:鹤壁市职业教育园区
基本情况:
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汽车工程类普通高等院校,位于省级示范性职教园区——鹤壁市职业教育园区,规划占地面积1000亩,设计在校生规模7000人。
学院拥有一支以河南省职教专家李敏教授为代表的学历、职称层次高,富有朝气活力、创新精神、团结奋进的坚强领导班子,和一支特色鲜明、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学团队,学院还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汽车行业著名专家郭孔辉,全国职教师资专业委员会顾问王宪成,中国汽车人才研究会理事长付于武等全国一流的专家为学院名誉院长,指导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学院办学特色鲜明,专业设置合理,管理科学规范,就业前景广阔。建院之初,学院就提出“一体三合”和“四双”的办学模 式:“一体”即校企一体化,“三合”即资源整合、工学结合和产教融合,“四双”即学生双身份、教师双师型、教学双任务、基地双功能。学院紧紧围绕我省我市的汽车制造、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支柱产业办学,并致力于打造符合现代职业教育特点的体制机制,致力于“校企深度融合、工学有机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努力提高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始终坚持“教、学、做合一”,建立了“教室、车间合一”、“学生、学徒合一”、“做中学、做中教、做中考”的教学模式,逐步形成了“课证 相融、训赛相通、教学相长”的实践教学机制,促进了学生技术技能水平的稳步提高。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全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按各省、自治区规定的录取批次,全部进行网上录取。
第五条 采取“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规则执行。
第六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招生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七条 学院分管领导阅档,负责审查预录取考生的体检受限情况,具体体检受限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八条 若同批次投档结束后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则按照省招生办的规定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做出调整专业计划的决定。专业计划的调整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省招生办批准方能实施。
第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统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按专业进行收费,三年制专业学费9800元/生/年。最终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备案的为准。
第十二条 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省就业部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五章 毕业待遇
第十三条 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学院颁发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和省就业部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就业、创业与升学
第十四条 学院在加强内涵建设的同时,注重开放办学,先后与郑州宇通、长城汽车、东风日产、长安福特、天海集团、航盛电子、浙江天煌科技等多家优秀企业签订了订单培养合作协议,组建各类蓝色精英班;通过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推介,与上汽集团、吉利控股、北京汽车、广汽传祺、奇瑞汽车、海马汽车等多家汽车制造及相关企业建立良好就业关系,为学生优质就业搭建了广阔平台,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达97%以上。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后可参加河南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升入省内普通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深造。
第十六条 学院实施优惠办学办法:成立“汽车服务、众创空间、电子商务和3D打印”四大创业孵化基地,设立创业资金,对具有创业意识的学生进行全方位培养,致力打造一批未来的创新工程师和创业小老板。
第七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多种奖励和资助措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助学贷款和企业奖学金。
第十八条 依托行业办学优势,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励志生政策,采取零学费入学,上学期间,按照教学计划安排,边工作边学习,通过所得收入交纳学费。
第十九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开辟“绿色 通道”,协助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保证不让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 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92-3221100 3221020
联系地址: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458030 电子邮箱:hbqcxyzsc@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hbqcxy.com 咨询Q:1945796298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鹤壁汽车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类型 | 培养类型 | 面向群体 | 学制 | 师范 | 艺术 | 中外合作办学 | 招生人数 | 学费(元/年) | 备注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60702 | 普通 | 3 | - | 9800 |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560707 | 普通 | 3 | - | 9800 | ||||||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 560701 | 普通 | 3 | - | 9800 | ||||||
汽车电子技术 (灯具方向) | 560703 | 普通 | 3 | - | 9800 | ||||||
汽车营销与服务 | 630702 | 普通 | 3 | - | 9800 | ||||||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 600209 | 普通 | 3 | - | 9800 | ||||||
工业机器人技术 | 560309 | 普通 | 3 | - | 9800 |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560301 | 普通 | 3 | - | 9800 |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610202 | 普通 | 3 | - | 9800 | ||||||
市场营销 | 630701 | 普通 | 3 | - | 9800 | ||||||
电子商务 | 630801 | 普通 | 3 | - | 9800 | ||||||
人力资源管理 | 690202 | 普通 | 3 | - | 9800 | ||||||
工商企业管理 | 630601 | 普通 | 3 | - | 9800 | ||||||
建筑工程技术 | 540301 | 普通 | 3 | - | 9800 | ||||||
财务管理 | 630301 | 普通 | 3 | - | 9800 | ||||||
会计 | 630302 | 普通 | 3 | - | 9800 | ||||||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 | 600112 | 普通 | 3 | - | 9800 | ||||||
建筑室内设计 | 540104 | 普通 | 3 | - | 9800 | ||||||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 560702 | 对口 | 3 | - | 9800 | ||||||
新能源汽车技术 | 560707 | 对口 | 3 | - | 9800 | ||||||
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 | 560701 | 对口 | 3 | - | 9800 | ||||||
汽车电子技术 (灯具设计方向) | 560703 | 对口 | 3 | - | 9800 | ||||||
汽车营销与服务 | 630702 | 对口 | 3 | - | 9800 | ||||||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 | 600209 | 对口 | 3 | - | 9800 | ||||||
机电一体化技术 | 560301 | 对口 | 3 | - | 9800 | ||||||
计算机网络技术 | 610202 | 对口 | 3 | - | 9800 | ||||||
市场营销 | 630701 | 对口 | 3 | - | 9800 | ||||||
电子商务 | 630801 | 对口 | 3 | - | 9800 | ||||||
工商企业管理 | 630601 | 对口 | 3 | - | 9800 | ||||||
人力资源管理 | 690202 | 对口 | 3 | - | 9800 | ||||||
建筑工程技术 | 540301 | 对口 | 3 | - | 9800 | ||||||
财务管理 | 630301 | 对口 | 3 | - | 9800 | ||||||
会计 | 630302 | 对口 | 3 | - | 9800 | ||||||
高速铁路客运乘务 | 600112 | 对口 | 3 | - | 9800 | ||||||
建筑室内设计 | 540104 | 对口 | 3 | - | 9800 |
注:收费标准以河南省发展和委员会批准为准,招生计划与专业最终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统一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