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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15阅读量 5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以下简称“工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的全日制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教育部代码为:13241。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由武汉工业学院组织成立工商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工商学院招生办在武汉工业学院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负责工商学院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

  第五条 武汉工业学院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工商学院招生监察工作,负责监督工商学院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平、公开、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招生批次

  第六条 工商学院招生计划由工商学院根据其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办学条件拟定初步方案,经武汉工业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再由武汉工业学院招生办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武汉工业学院招生办及武汉工业学院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工商学院在湖北省和其他省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批次,分别以生源地各省市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和要求

  第九条 工商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条 录取时,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考生的志愿和相关科目成绩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调剂到相关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

  第五章  新生入学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录取的新生应持工商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须缴纳经湖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毕业文凭和就业安置

  第十八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工商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业安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文件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wpuic.net.cn

  学院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张家湾街19号   邮编:430065

  联系电话:027-88151945

  传  真:027-88151901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9年工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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