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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15阅读量 6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国际代码为13246)。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邮编434020)。

  第三条  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长江大学主办的独立学院。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招生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长江大学分管副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师生中挑选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活动。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录取时,学校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对于各种符合优录政策的考生,在高考文化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在录取过程中,通过电话确认考生就读意愿进行录取,对无法确认就读意愿的,我校将视为自动放弃志愿,作退档处理。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电话畅通,如若电话有变更,应主动与我校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的应试语种不予限制,但非英语专业新生入学后只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提档要求,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体检)。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招办查究。

  第五章 奖、助、贷学金

  第十九条  优秀新生可根据高考成绩享受我校新生奖学金,金额在8000-—40000元不等。

  第二十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学校设有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在内的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捐资设立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我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可供困难学生选择,每个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情况的不同,每月提供金额不等的酬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湖北省荆州市郢都路27号

  咨询电话:0716-8068574

  传    真:0716-8068700

  电子邮箱:wlxyzs@163.com

  学校网址:http://wlxy.yangtze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二〇一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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