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警察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实现招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 2号)精神和相关招生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全称、办学地点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警察学院(Hunan Police Academy )
第四条 办学地点: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第五条 学院为湖南省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主管部门及咨询、联系方式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电 话:(0731)82791799 82791713
网 页:www.hnpolice.com
E-mail:zsjy@hnpolice.com
通讯地址:长沙市远大三路9号 邮编:410138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对象
第八条 学院2011年面向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山西、浙江、江苏、福建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数为准。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本省另含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公安类特殊专业招生对象为:湖南生源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1989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的未婚青年。
第五章 招生工作组织机制及人员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掌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由学生工作处根据招生工作需要提名,由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熟悉招生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身体健康,适应本职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的文件,参加学生工作处组织的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招生流程及录取办法。不参加培训者不得参与招生工作。
第六章 公安类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和政审
第十三条 我院侦查学、治安学(含交通管理方向)、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禁毒学等四个专业为本科公安类特殊专业。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公安类专业招生的规定,考生必须参加由我院和市(州)公安机关联合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
第十四条 公安类专业考生身体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细则》外,还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身高、体重: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 以上者为过于瘦弱,均不能招录。
(二)视力、辨色:单侧裸眼视力为4.8(0 .6)以上;无色盲、色弱或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
(三)血压正常;收缩压在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在8.00—12.00千帕(60—90毫米汞柱)。
(四)单侧耳语听力5米以上;嗅觉正常。
(五)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纹身。
(六)无肢体功能障碍。
(七)无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
(八)无血液病、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无结核病;无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无急慢性胃、肠疾病;无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无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九)无恶性肿瘤、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报考特警专业者不得是乙肝病原携带者)。
(十)无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
(十一)无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无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十二)无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无大动脉炎。
(十三)无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无艾滋病。
(十四)无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无严重的慢性骨髓炎。
第十五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项 目 | 合 格 标 准 | 备 注 | |
男 | 女 | ||
50米 | 7〞1以内 | 8〞6以内 | 测试项目合格标准均包含数据本身 |
立定跳远 | 2.3米以上 | 1.6米以上 | |
男:1000米 女:800米 | 3ˊ55〞以内 | 3ˊ50〞以内 | |
男:俯卧撑 女:仰卧起坐 | 6次/10秒以上 | 5次/10秒以上 |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心理素质测试合格。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勇敢机智,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强,志愿献身公安保卫事业,并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合格。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政审不合格:
(一)考生本人
1、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治安拘留以上处罚的;
4、参加过非法组织活动,或受过学校、单位记过以上处分的;
5、在思想品德、纪律作风、法制观念等方面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如流氓、赌博、偷窃等不良行为);
(二)考生的直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其中父母亲受过刑事处分、劳动教养,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过拘留或三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2、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或有正被政法机关侦查、起诉的犯罪嫌疑分子的;
4、参加法轮功等反动邪教组织的;
5、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三)考生的旁系血亲
1、有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
2、对考生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有在国外、境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3、有其它影响考生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问题。
第十八条 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及政审的时间为6月底7月初,具体时间以各市州招办和公安局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二十条 我院公安类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普通专业中的法学、信息安全专业安排在本科二批,文秘、公共事务管理、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报考我院考生人数和我院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数确定我院的调档线。阅档比例按各高招办规定比例阅档。
第二十二条 招生人员应仔细审阅每一个考生电子档案,对考生档案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不符合规定或未达标准者,不予确定为录取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专业按文化成绩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政审的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普通专业录取时,应主要考虑第一志愿考生,若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可以录取第二或并列志愿考生,如第二或并列志愿的考生档案仍然不足,可以录取服从或调剂志愿考生。对不服从调剂录取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法学、文秘专业不录取口吃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根据当前公安机关录警实际需求情况,公安类专业招收女生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计划数的8%。普通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条 普通专业考生身体条件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院对市(州)以上级(含市州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优胜者及体育尖子生在同等条件下均实行优先录取。
第三十条 录取通知书按考生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通信地址统一邮寄。
第三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考生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指定网站或拨打学校咨询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校后,湖南省公安厅和学院共同组织全面复查。三个月内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转入普通专业学习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在校管理及毕业待遇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住校。公安类专业学生在校着公安学员服,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普通专业学生参照警务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纪法规、校纪校规。学院根据自愿原则动员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的,按教育部2002年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颁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大专学历文凭。
第三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普通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我院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2011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一)本科专业
侦查学:5000元/生.年
治安学:5000元/生.年
刑事科学技术(含电子取证方向):5000元/生.年
禁毒学:5000元/生.年
法 学:3400元/生.年
信息安全:3500元/生.年
(二)专科专业
文秘专业:3200元/生.年
公共事务管理:3500元/生.年
计算机网络技术:7800元/生.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生.年。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院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工程。
第四十条 我院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共三个等级,年奖金标准分别为:1500元、1000元、500元,奖励比例控制在27%以内。同时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第四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经评定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每年可分别获得8000元、5000元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对特困生实行助学金补助政策。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和院级特殊困难补助,在评定助学金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经本人申请,户口所在地相关部门证明,学管部门审核,学院研究确定贫困等级,被评定为院级甲、乙、丙等困难补助者,每年分别补助2000、1000、500元;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者,每年按相应等次分别获得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贫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十四条 我院还通过在校内外联系勤工助学岗位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等渠道,多方为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供帮助。
第十一章 纪 律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七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做虚假招生宣传、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2011年招生工作,由院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