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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旅游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9阅读量 57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文化园区,长清公路15公里处。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高职毕业生由长春大学旅游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英语、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500元;朝鲜语、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 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会展经济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

专科(高职)专业: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国际经济与贸易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无特别要求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健康,达到国家教育部《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规定中的体检标准;美术类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二)一般专业录取原则: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按照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①承认省艺术联考成绩及各省艺术类录取原则,对投档至我院的考生按照专业加试成绩+文化课成绩×60%=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②对外语单科成绩无要求。

(四)根据考生志愿情况和各专业资源情况与生源省招生办协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五)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六)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与考生所在省招生办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ctourcollege.com

通讯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高校文化园区,长青公路15公里处(邮编:130607)

联系电话:(0431)89811333、89811555、89811666、89811777 传 真:(0431)89811999

联系人:冷老师、仇老师、张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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