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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5阅读量 6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 “ 依法治招 ” 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院校代码: 13686。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特一号。

  第三条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学院开设有新闻传播学院、动画学院、艺术设计系、传媒工程系、管理学系、表演系、英语系7个院系36个本专科专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后,将由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2008年起入学的学生,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院招生的主要类别是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学生。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华中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招生全过程进行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称为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部门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院教师和干部中挑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院招生宣传、录取工作。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实际,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省计划,分别报送华中师范大学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和备案后,由学院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生源分省分专业计划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在征得湖北省教育厅及有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和备案的条件下,学院可在有关省份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测试,报名要求、考试时间以及考试程序以学院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有我院志愿,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在考生的专业安排上,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有学院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院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加我院选考科目的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投档条件的考生,我院按投档的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在考生所在省份组织了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生须取得我院发放的专业合格证,方能报考学院的艺术类专业,如生源不足可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证;学院没有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份,认可该省艺术类专业联考成绩,同时认可其他院校同层次同专业合格证。各省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数线以所在省划定的艺术本科线为最低控制线。凡我院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在考生专业、文化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在专业成绩同等条件下,文化分数高者优先录取;我院未组织专业考试的省份,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往低录取;湖北省非美术类艺术本科专业,考生文化成绩过湖北省投档线,按艺术专业成绩×2×60%+文化成绩×40%从高往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报考广告学专业要求语文成绩不低于80分。

  第二十二条 我院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三条 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当年核定的标准,学生入学时须向学院交纳学费及住宿费等杂费。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体检)。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专业复查,专业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武汉传媒学院联系方式

  地 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凤凰大道特一号

  邮 编:430205

  招办联系电话:027-81979007 81979077

  传 真:027-81979077

  网 址:http://zs.wh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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