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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5阅读量 4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树达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更好地贯彻教育部“阳光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举办、2001年8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2004年1月获教育部确认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院位于历史文化名城 —— 湖南省长沙市, 2009年招生的新生第一学年安排在张公岭校区住宿、学习。医学类专业学生安排在咸嘉湖校区住宿、学习。

  第四条  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学生的录取和毕业分别进入国家教育部在校生学籍电子注册和普通本科学历电子注册系统。

  第五条  树达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录取原则和规程,领导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树达学院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等各项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树达学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编制、上报年度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远程网上录取、负责解释、咨询有关招生政策、做好与上级招生部门的工作衔接、做好招生期间来信来访工作和录取通知书的印制与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湖南省长沙市左家垅桃花坪1号

  邮编:410012

  联系电话:0731—8653759, 8637686

  传真:0731--8653759

  网址:http://sdw.hunn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树达学院根据本院的发展规划、生源状况、教学条件、毕业率和就业率等情况,提出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并组织各专业学院申报专业招生计划,及时汇总,报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并通过相应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2009年树达学院招生计划为1550人。2009年树达学院只在湖南省投放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专业方向有汉语言文学、对外汉语、法学、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社会管理方向)、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文化产业管理、播音与主持艺术、新闻学、英语、日语、社会体育(体育表演艺术方向)、艺术设计学、音乐表演、音乐表演(舞蹈方向)、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艺术设计(装潢设计方向)、生物技术、制药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护理学、临床医学、药学、旅游管理、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方向)、金融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土地资源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方向)、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等35个。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根据考生的填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高低和志愿填报顺序预录取,如第一志愿所有专业均不能预录,则实行调剂预录,不愿调剂的予以退档。已预录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按照安排的专业交费确认,未交费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若还有缺额的专业且考生愿意服从调剂,则在交费确认后,也可调剂录取到该专业。有关树达学院交费确认的具体方案以湖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网站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学院执行湖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院只实行英语教学。

  第十八条  体检标准执行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音乐表演、社会体育、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等有术科考试成绩的专业,录取办法是在术科考试和高考文化成绩及总分合格的基础上,按总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视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湘价费[2006]95号的收费标准收费。如有变动,则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各类学生奖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

  第六章  毕业证书及毕业待遇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在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学习期满,修完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湖南师范大学授予注明了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名称的写实性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师范大学树达学院2009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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