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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招考招生简章

发布于 2017-03-27 13:58:00阅读量 420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福建商学院2017年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招考”)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2017年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招考招生简章。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7年高职招考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1313(全国代码)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

  第九条    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校本部)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2017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六条  我校高职招考招生计划通过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七条  我校2017年高职招考录取实行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投档生源的情况,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文考总分(含加分)达到“保底线”以上并符合投档要求的考生。

  录取过程中学校参照的投档分为,高中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中职生(美术类除外)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的70%+技能测试成绩按总分600分折算后的30%,中职美术类考生投档分=文考总分+固定加分。

  高中生成绩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语文、数学、英语、信息技术。

  中职生成绩分报考类别,按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投档分相同时,先同等优先、再按文考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文考单科成绩排列的先后顺序为:专业基础知识、语文、数学、英语。

  第十九条  录取照顾政策按照福建省教育厅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按照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要求进行第二、第三阶段征求志愿,征求志愿录取时按照总成绩(含固定照顾加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将于2017年5月中旬左右发放,新生入学须知等新生入学相关要求将在2017年8月中旬寄出。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属于国家计划内统招,学历文凭与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一样,由我校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在学费、学籍管理、“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录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和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一并于2017年9月入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生所在系请假。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我校的学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情况详见招生计划表)。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为在校生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多个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金(250—400元/人/月)。同时,学校还实行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帮扶政策。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307515(校招生办)

  招生投诉电话:0591-87861330(校监察处)

  传真:0591-87862437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福建商学院

  邮编:350012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福建商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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