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2012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应于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曲阜市有朋路105号,邮编2731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建校时间:2005年6月由教育部批准成立。
第八条 办学理念及人才培养目标:坚持“质量求生存、管理求规范、特色求优势、创新求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应用能力强”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我院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第十五条 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院同意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隐瞒既往病史或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出将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专业录取办法: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分数后,按考生术科(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教育部统一要求及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也可登陆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在线网查询。凡被录取的考生均由我院发放正式的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一律退回。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个人意愿及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普通本、专科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本科学费标准为10000元/年,专科学费标准为6000元/年,其中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收费标准为1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变动时,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为准。
第二十五条 奖贷措施:学院构筑了济困助学的完善体系。设有学习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和吴钢助学金等多项贫困助学金,另外,还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生)、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安排学生参加助管、环卫、家教等多种勤工助学活动,对贫困学生进行全方位服务,从而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四年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历证书颁发形式:学生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由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具印的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享受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遇,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颁发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退学学费规定:按照鲁价费发[2004]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电 话:0537-4435111
传 真:0537-4435001
E-mail:
网 址:(公众网)http://www.xtxy.cn
(教育网)http://xt.qfnu.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山东省教育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