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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00阅读量 533

  一、院校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英文院名:Shaanxi xueqian normal university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师范院校

  国标代码:14390

  二、学校概况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前身陕西教育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院改制为普通本科师范院校,并更名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部函发[2012]61号)。学院现有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其中长安校区为学院主要的教学基地,雁塔校区为学院主要的培训基地。学院现设有14个系(部),4个培训机构。目前开设六个普通本科专业,32个普通高职专业,涉及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面向全国招生。

  三、咨询联系方式

  长安校区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 邮编:710100

  雁塔校区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东街69号 邮编:710061

  招办电话:029-85370100    85370101      81530100

  网 址:www.snie.edu.cn

  E—mail: ssyzjczsb@163.com

  四、办学层次: 四年制本科、三年制高职(专科)

  五、学费标准:

  本科:文史类:3500元/学年;理工、外语类:4500元/学年

  高职(专科):文史、理工类:5500元/学年;艺术文、艺术理类:9000元/学年

  六、颁发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根据相关条例可授予学士学位。

  七、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毕业后从事教师职业的考生应无明显的身体残疾和语言障碍。

  八、录取原则

  1.学院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志愿”投档原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对其所填报平行志愿依次检索,在有计划空额且满足相关条件时考生档案投入我院。执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3.调档比例:执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当年规定的调档比例。

  4.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方式,即优先保证第一专业志愿及专业方向的选择,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则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调配到其它专业。

  5.对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陕西省考生,“美术类”专业课成绩以省统考成绩为准,“音乐舞蹈类”以省联考成绩为准。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条件下,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同将参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6.英语本科专业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口语考试,成绩合格。其它专业无口语、加试成绩要求。除英语类本专科专业外,其余专业可不限制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语种安排教学。

  7.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录取比例。

  8.采用网上远程录取,考生可实时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信息网查看录取进程和结果。

  九、其它要求:考生应符合当年高考报考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十、录取结果的公布方式:通过学院招生信息网平台发布录取信息或打电话问询。学院通过高考专递给每位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十一、监督与保障: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实施阳光工程。

  十二、学生奖助

  1.学院有完善的奖、助、贷、减、补的多元化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体系。

  2.国家奖、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8000元/年.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人。

  (3)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平均奖励金额为3000元/年.人。

  3.学院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2000元/年.人;一等奖学金:1500元/年.人;二等奖学金800元/年.人;三等奖学金:400元/年.人

  (2)对在校期间某一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的学生,设有单项奖学金。

  十三、未尽事宜均以国家教育部及各省招生法规为准。

  十四、本章程由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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