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2015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长江大学,英文全称为Yangtze University(国标代码为10489),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邮编:4301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湖北省属高校中规模最大、学科门类较全的综合性大学,为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高校,也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建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农业部共建的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7167 0716-8060550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七条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考试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湖北省中职类考生,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技能高考。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专升本各专业考生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对招生计划量大和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认可,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填报有我校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所在省招办的投档规则执行录取。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我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省份,在未满额专业中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对江苏省的考生安排专业时,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执行。即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序,高考成绩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专业在湖北省与其它专业分开投档,只录取明确填报有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线可低于普通专业的投档线,但不低于批次线。生源不足时,公开征集志愿。
第十六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总分15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外语总分12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应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对部分专业设定身高要求。艺术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65米以上、女生在1.55米以上;体育类专业一般要求男生在1.70米以上、女生在1.60米以上;护理学(本科)和护理(专科)专业一般要求考生在1.60米以上。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达到我校专业测试合格线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我校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艺术类省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
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所在省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专业按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环境设计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40%、专业测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考试成绩占60%、专业测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对待;除体育类、石油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和有关省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将预留招生计划调至生源质量好、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视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查究。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定向就业招生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外,还设有长江大学奖学金(包括各类集体和单项奖学金)以及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中国石油奖学金、神开德贵奖学金、“关公文化伯伟”奖学金、正大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校友奖学金、尚贤助困基金、文华奖助学金、德源助学金、楚源奖助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助学金等40余种奖助学金,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