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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7-03 17:0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招生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1号文件)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自主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试院〔20124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公办高等体育类院校,隶属于浙江省体育局。

  第三条 学院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院是一所以培养优秀运动员为主要任务的体育类高等职业院校,以提高竞技体育运动水平和体育教育水平为导向,以“育人创佳绩”为办学宗旨,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竞技体育专门人才。

  第五条 学院位于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占地面积1129亩(包括教工路校区、长兴教学点、千岛湖教学点等),具有完善的现代教育教学设施、雄厚的教育教学资源和一流的体育训练场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院2015年面向浙江省“校考单录”模式自主招生70名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名称

计划数

招生对象

学制

学费

(元/年)

竞技体育专业

70

省级优秀运动队的注册运动员

三年

6000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七条 报考条件:符合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报名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者: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3)省级优秀运动队的注册运动员。

第八条  报名时间和报名方法 

由考生本人向所在竞技体育系(或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报名表,各竞技体育系(或中心)具体负责办理考生的报名手续及资格初步审核。经同意并盖章后汇总于420日前统一到学院招生办报名。
    
考生报名时需交报考费和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3张,同时交验身份证、注册证并留存复印件,凡符合免试条件的,需交验比赛成绩原始证件及运动员等级证书(一级运动员证书或健将证书)。

  第九条 资格审查

  1.初审

  我院将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我院校考单录模式自主招生的名单。

  2.报名考试费110元。

第五章 考试与评分

  第十条 由学院自主命题和组织考试,分文化考试和体育术科测试两部分:

1.文化考试。学院遵照教育部有关命题工作规定与要求,制定招生考试大纲。按照公布的招生考试大纲,命制试题、答案与评分参考。

  (1)考试内容和分值:文化考试总分为700分,其中语文、英语、数学均为150分,综合知识250分(历史100分,地理100分,政治50分)。

2)考试形式:笔试。

3)考试时间:7月初(根据比赛时间确定具体考试时间)。

  2.体育术科测试:免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一级及以上运动员考生免试录取。但需参加学院组织的文化考核,考核合格后,可优先录取。其余考生根据剩余招生计划数,划定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正式录取。经相关程序确定的拟录取名单公示后如无疑义,学院确定正式录取名单,8月上旬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七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571-83871579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院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学生学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行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贫困生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九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接待及解答“自主招生”有关事宜。具体咨询方式如下:

  1.咨询电话:057183871131(传真)

2.电子信箱:zqx7007@163.com

3.学院网址:http://www.zjcs.net.cn/

第十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以往有关自主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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