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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武汉工业学院,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武汉市。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和自主招生考试,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和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招生录取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主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完成后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三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英语类专业学校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但轻工纺织食品类(中外合作办学)(啤酒酿造及饮料工艺)的中德项目以德语安排教学为主。

  第十五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录取,具体招生计划见各省(市、区)招生办主编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十八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市、区)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2012年学校电气信息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电气信息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土建类(土木工程、交通工程)、轻工纺织食品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工商管理类(市场营销、旅游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包装工程)、艺术类(艺术设计、动画)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条 学校第一志愿的投档比例一般为120%,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区),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内,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投档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学校可以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专业级差原则,即在第1专业与第2专业设级差1分,第2专业与第3专业设级差1分,第3专业以后的专业不设级差视为平行专业志愿,等效分相同时按英语、数学单科成绩的先后排序;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类专业的考生要求数学单科成绩应在良好以上。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的水产养殖学、轻工纺织食品类(中外合作办学)(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英合作班)专业只招收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批次线。

  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严格按照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通过勤工助学活动获取报酬。学校还设有特殊困难补助专款,可以对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进行临时性补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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