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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24年招收港澳地区学生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4-07-02 00:00:00阅读量 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面向港澳地区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法规,以及教育部、省招委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面向港澳地区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湖街华商路2号;邮政编码:511300

江门校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华商大道1号;邮政编码529152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等法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报名条件:参加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的港澳地区学生。

第十五条 分数要求:达到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入学考试文史类265分、理工类290分的考生可向我校申请报读以下专业,且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专业,录取后不能转专业。

招生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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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录取程序:

    (一)7月18日前:考生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回乡证复印件、毕业中学复印件、体检信息表、全国联招考试成绩证明、个人证件照等)。

    (二)7月22日前: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核报读考生的资料,符合条件者审核通过。

    (三)7月27日前:在学校招生网公示拟录取名单。

    (四)8月5日前:上报广东省招生办公室录取备案。

    (五)8月20日前:向录取考生发放广州华商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 

  2.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符合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十九条 经学校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时,将对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审核原件,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港澳联招考试录取学生学费及住宿费,执行内地普通高考录取学生当年收费标准。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    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zsb@gzhsvc.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hsv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hsvc.edu.cn/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潘京萍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传    真:020-32880099

    电子邮箱:dw@gzhsvc.com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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