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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2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优化生源结构,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教育部及山东省有关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要求,结合山东财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财经大学2013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财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财经大学  学校国标代码:10456

第五条 办学地点:
       舜耕校区:济南市舜耕路40号  邮编:250002
       燕山校区:济南市二环东路7366号  邮编:250014
       圣井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18602号  邮编:250220
       明水校区:济南市经十东路东首大学路1686号  邮编:2502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研究生为主。

第七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财政部和山东省政府共建的省属公办重点财经类大学。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学校2011年由山东经济学院和山东财政学院合并组建,是财政部、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中国财政发展2011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会计改革与发展2011协同创新理事单位,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也是山东省唯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财经类院校。

第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
    学校共有4个校区,占地4818亩,校舍建筑总面积108.29万平方米。全日制在校生33000余人,其中,本科生31000余人,研究生1700余人。现有专任教师1900余人,教授、副教授900余人。教师中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16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4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3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0人,省部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13人,山东省高层次人才库19人,山东省高等学校首席专家3人,山东省教学名师13人,博士生导师9人。
    学校拥有完善的现代化教学基础设施和实验设备。现有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山东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3个山东省骨干学科教学实验中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图书馆藏书350余万册,电子图书260余万册。建有现代化演播中心、CATV教学系统和千兆以太校园网络系统。实验室、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公寓和食堂等教学科研生活设施齐全。

第十条 学科专业
    学校现有21个学院,62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7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17个。拥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15个博士学位授权点,拥有1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6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拥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等1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现有16个山东省重点学科,其中,财政学、金融学、企业管理、会计学、国际贸易学和管理科学与工程为省级特色重点学科。拥有财政学、金融学、企业管理和会计学4个“泰山学者”岗位。已形成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文、法、理、工、教育和艺术等八个学科门类相结合的学科结构。

第十一条 办学成就
    学校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取得优秀成绩。近五年来,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成果奖38项,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885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等国家级项目191项;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112项。学生在全国及全省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和学术论文竞赛、CCTV英语演讲比赛等各类比赛中屡获嘉奖。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招生办、纪监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三条 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唯一的普通高考招生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办理普通高考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借山东财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2013年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7800人,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山东财经大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专题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条件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当第一学校志愿录取不满时,按各省招生政策的规定,在本科线上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学校志愿间不设级差。

第十七条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1—1:1.2之间。

第十八条 政策性加分:我校原则上认可符合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安排专业时,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在高考实考文化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投档比例超过1:1的,首先将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安排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原则”(特别注明: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出现平行分时,首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同时兼顾各专业对单科成绩的要求安排;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专业分配后,因专业不服从调剂等原因产生的计划缺额,在录取最低控制线下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专业确定后,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调整,必要时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本、专科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音乐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课测试且成绩合格。广告学、数字媒体艺术、美术学、艺术设计认可省美术统考成绩。广告学专业(平面设计方向)、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和文化产业管理专业,艺术成绩合格之后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出现高考文化成绩同分考生录取专业测试成绩高者)。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专业(艺术品投资与鉴定方向)和音乐学专业,艺术成绩合格之后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学校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出现专业测试同分考生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者)。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规则:按《山东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定向生招生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考生可自愿填报我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若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我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考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国防经济类实践生的录取规则:国防经济类实践生为高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年龄21—27周岁的退伍军人。考生参加由山东省人民武装学校4月份组织的军事专业考试和面试,合格者参加夏季高考,高考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标准,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教学,小语种考生慎报,学校录取的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校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外语类专业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口试成绩合格;对报考外语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的考生,在不影响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110分。

第二十七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详见《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要求细则》。入学后体检发现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影响正常完成学业的疾病,学校有权将考生退回生源地。

第六章 学费收取标准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中的收费标准,学校普通经、管、法、文专业每生每学年学费3400元;体育、外语专业4800元;理工类专业3600元;艺术类专业6000元;热门专业在原专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加合作经济学本科专业15000元,中新合作会计学本科专业15000元,校企合作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软件外包方向)8800元,中英合作金融管理与实务专科专业15000元,中新合作会计学专科专业15000元。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标准按《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新生入学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助项目。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将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困难补助。详见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临时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咨询电话(0531)81793666,88525423,88596191。传真:81793555。
招生专题网站:http://web5.sdufe.edu.cn:8080/zb/。        监督电话:88596235。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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