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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应届基层毕业生

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我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代偿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我校中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每个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第八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学校将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将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我校将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生要及时向学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我校会在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弄虚作假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在校生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   在读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在读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高校在校生不包括在内。


第四条  被批准入伍的高校翌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能够完成学业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高校应届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暂不能够完成学业不具备毕业资格的,按照本办法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办理。


第五条  学生必须保证个人提交材料真实无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标准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是学费资助的年限。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继续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学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复学后学生学费资助,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批,经费一次性拨付学校,学校按照相应程序及时拨付给学生本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每年10月15日前,应征报名的在校生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校期间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期间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还需要向学校提供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其中应注明代偿经费将直接由学校或由学校通过贷款经办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一次性代为偿还贷款。


(二)每年10月31日前,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在校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三)每年12月31日前,在校生按照有关规定在高校所在地县(市、区)参加征兵体检政审,被批准入伍的,由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向其发放《入伍通知书》,并在《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四)次年1月15日前,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被批准入伍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交学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我校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审核。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在校生,退役复学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资助:

(一)每年退役复学的原在校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资助申请,填写并提交《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二)我校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认定。确认无误后,按照隶属关系,将《应征入伍高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及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按年度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代偿和资助的实施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及退役复学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我校应征入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   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至我校。


(二)我校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补偿学费。


对于办理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代替学生按照还款计划,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的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剩余的补偿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三)在收到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资金后,我校分年度直接用于缴纳学生本人的学费,并将开具的按年度缴纳学费的票据交学生本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在校生,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高校。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补偿代偿资格的原在校生,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高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原高校在校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的资格。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仍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的原高校在校生是否具备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申请学费资助资格,由我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六条  对应征入伍高校在校生的入伍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部队服义务兵役的原在校生,退役后可申请学费资助。对于其入伍前已经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不再进行补偿或代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为全面深入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奖助学金的管理暂行办法,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评选实施细则。


一、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一次性发放;

国家助学金分三个等级:

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

二等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

三等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

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二、奖励范围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是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是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是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关注贫苦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评奖年度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原则上列前3%,同时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评奖年度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秀,专业排名原则上列前25%,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励或在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优先;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申请国家助学金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年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立自强,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6、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中通过认定的学生优先;

7、关注贫苦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部按照各项有关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评选政策的要求,下达评选通知及院部评选指标;

2、各院部依据规定做好全体学生的素质综合评价,评价办法依据最新版《学生手册》规定执行;

3、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及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的设立情况,向年级学生会学习部提出书面申请,年级学生会学习部汇总学生申请情况,报辅导员;

4、辅导员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各班召开班会进行评议,参与班会评议的同学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90%,通过班级评议初步确立奖助学金、荣誉称号获得者候选人;

5、院部组织年级联评。参加年级联评的人员由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成员、优秀学生代表组成,其中各年级学生代表数不少于本年级总人数的10%,共同对候选人资格进行民主评议。院部根据年级联评意见确定获奖助学金、荣誉称号人员名单;

6、各项评议的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或助困的原则。各项评议要做到程序规范、民主透明、依据明确、遵章合理、记录清楚。院部确定的名单,要在本院部显著公开位置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出现异议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解决;

7、公示无异议后,确立获奖名单,并组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

8、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中心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最终确立推荐获奖名单。


五、评选要求

1、各院部要将相关的奖助政策认真传达到学生,让学生了解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的评选要求和程序规范。在落实所有以家庭经济困难为主要条件的项目(如国家助学金)时都应优先考虑认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无特殊原因及要求不得出现库内学生尚未解决,库外学生获得资助的情况;

2、各院部在评选过程中要将评选和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营造民主、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让学生真切感受到党和国家的关怀,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同时教育学生学会感恩,回报社会。同时,要注意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制定措施,引导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合理使用资金;

3、各院部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评选和报送。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违反评选要求进行操作,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拆分学生奖助学金。如有学生举报或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学院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取消相关辅导员两年内评优、晋级资格;

4、各院部对评选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要保留存档,并在评选结束后形成对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学生工作处。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奖学金管理细则


为了引导学生“以学习为中心,走全面发展之路”,落实学校“博学、务实、创新,创业”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大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优化个性,特制订本细则。


一、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良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评奖年度内无违反学校校规校纪情况;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合格;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综合成绩达标。


二、奖学金的种类、等级金额及评选办法


(一)学习优秀奖学金

1.等级标准及评选比例

一等奖每人每年40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三等奖每人每年1000元,按参评学生人数的7%评定。

2.评定办法:

各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中“专业基础知识”部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出获奖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二)突出成绩奖学金

突出成绩奖学金主要奖励在文化艺术特长、身心健康水平、科技创新能力、组织活动表现、学习进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奖励标准:获全国性比赛一等奖奖励5000元;获全国性比赛二等奖奖励3000元;获全国性比赛三等奖、省级比赛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省级比赛二等奖奖励1000元;团体比赛中团体成员人数在5人以上的(不含5人),奖励金额在此基础上提高2000元;学校级别奖励600元。

申请突出成绩奖的比赛项目所设最高奖项视为一等奖,其它名次依此后推;

所有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取得名次的团队申请突出成绩奖学金,一律以团队为单位奖励;

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学生团体及个人,按最高级别奖其中一项;

已获得学校其他部门奖励的团体或个人不再评选突出成绩奖学金。

1.文体特长及体育优胜奖学金

(1)奖励范围:

主要奖励在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并经学校认定的大学生运动会及体育单项比赛和各类文艺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以及在学校组织的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级别评选比例按参评人数的10%评定。

(2)评定办法:

各院部根据相关赛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中“文化艺术特长”和“身心健康水平”部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出获奖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2.科技创新奖学金

(1)奖励范围:

主要奖励在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并经学校认定的各类科技竞赛中获得奖励的学生,以及在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级别评选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

(2)评定办法:

各院部根据相关赛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中“科技创新成果”部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出获奖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各院部在评选总比例不超的情况下不同年级之间可打破评选比例限制。

3.组织能力奖学金

(1)奖励范围:

主要奖励在个学生团体以及学校各类活动中组织能力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按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

(2)评选办法:

各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中“组织活动能力”部分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出获奖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4.学习进步奖学金

(1)奖励范围: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中“专业基础知识”部分的测算结果,成绩在专业中的排名较上学年有较大进步的学生可以获此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2)评定办法:

各院部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素质综合评价体系中“专业基础知识”部分的要求,对学生成绩进行核算比较,评出获奖学生,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三)“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3000元。

2.评选办法: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报名参加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可申请该项奖学金,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四)先进班集体奖

1.奖励等级:

获国家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5000元/班;获省部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3000元/班;获校级先进班集体,一次性奖励1000元/班。

2.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以上各级表彰的班级,按最高级别奖励。


(五)校外奖学金

除上述学校所设奖学金外,由政府、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国内外知名人士在我校所设立的奖学金,其评定办法依旧照相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三、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

2.本细则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石油大学(华东)奖学金管理细则(修订)》(石大东发[2004]81号)同时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特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设助学工作负责人(兼),协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中国银行东营西城支行。


第二章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条件和须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借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

1 、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照规定还本付息;

2 、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读研院校)和有效联系方式及家庭详细住址、住宅电话等。借款学生与经办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 、借款学生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息和限额


第六条 贷款种类

我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项目。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学生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


第八条 贷款的展期

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本科借款学生如需展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九条 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合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条 贷款限额

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学费、生活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本科生不超过8000 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手续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

3 、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新生)复印件;

4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5 、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其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二条 贷款工作流程

1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学校;

2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完成后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3 、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编制《审查合格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4 、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5 、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送返学校,发还给借款学生保管;

6 、经办银行每学年初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帐户;

7 、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按照手续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偿还及停止


第十三条 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学生一次性申请,银行集中审批,逐年发放。

学费、住宿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学校划入借款学生的活期储蓄帐户。


第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学生在该行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借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况,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再办理报退手续。如借款学生家庭经济确属困难无力归还,申请学校代为归还国家助学贷款者,须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负责人签字,资助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再由本人(特殊情况可由家长代办)与学校签署《协议书》,本人证件(如结业证、肄业证等)由学校保管,待还清学校款项后再发给本人;


借款学生如办理休学手续,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休学申请表》,学校签署意见,与贷款银行协商同意后,再办理休学相关手续。休学期间贷款利息完全自付。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 1 日起恢复贴息。如休学期间出现欠息违约现象,按照停止贷款处理,且必须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后方能复学。


借款学生如办理延修手续,须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修申请表》,承诺延修期间遵守借款合同规定,不出现违约现象;承诺延修结束前主动联系学校,在学校的协助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违反承诺,学校有权不予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的停止

借款学生如出现以下违纪、违约、学业不良等行为,将停止发放贷款:

1 、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如有购买电脑等高消费行为;

2 、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公安部门刑事处罚;

3 、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

4 、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差。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考试有 3 门以上(含 3 门,二次考试通过的不计算在内)不及格,或入学后累计 5 门次(含 5 门次)以上不及格。


     第六章 大学生资助中心及学院(部)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职责:

1 、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及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给经办银行;

2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3 、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 、及时报送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及其它报表;

5 、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工作;

6 、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行提供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7 、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8 、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七条 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2 、统一召集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 、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工作,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借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

4 、负责做好在校借款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考查,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将成绩单打印,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

5 、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便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6 、建立和管理借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7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一、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我校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积极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将建立健全在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作为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和途径。通过国家、学校、企业等多种形式得资助切实减轻困难家庭供应子女上学的经济负担,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通过这些资助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消除贫困代际传递,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通过这些资助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对于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进一步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这是我国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迫切需要。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目前,学校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此外,学校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入学通知书邮件内《资助政策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 资助标准

我校国家助学金共分为三等,一等(每人次4000元),二等(每人次3000元),三等(每人次2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我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程序为:秋季学期评选结果出来后将受助资金的50%打到学生的一卡通(一般11月中旬下发),第二年春季学期将受助资金另外的50%打到学生的一卡通(一般4月上旬下发)。


4.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学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学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一)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学校本科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

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①家庭经济困难;

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申请材料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申请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

各学院、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 贷款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


6.贷款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7.还款期限

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1.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学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六、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


1.资助内容

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000元,高于8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助方式

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4.资助期限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七、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

①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②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学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8000元。


所有参军入伍的学校学生必须上网登记报名(网址:),填写打印《应征入伍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应征入伍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应征入伍学校复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表》,办理相应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资助申请。


九、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 活动管理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资助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十、保险理赔

为确保在校学生患病医疗有保障、意外风险有补偿,安心完成学业,我校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统招研究生统一购买了“学生团体保险” 。

“学生团体保险”是由“学生平安保险”、 “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住院医疗保险”组成:

所谓“学生平安保险”就是学生伤亡险,即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死亡(或身体残疾)的,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

所谓“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就是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比例给予支付;

所谓“住院医疗保险”即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疾病住院所花费的医疗、医药费用,凡是符合保险索赔要求的,保险公司将按规定比例给付。

不同险种赔付标准不一样,具体赔付标准以学校和中国人寿签订的合同细则而定,保额最高达10万元。

具体业务办理地点在大学生活动中心一楼,资助中心服务站。


十一、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 学费减免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在校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 辅助措施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3.“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了“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以实事求是为宗旨,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严格,程序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院(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专业年级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党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的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评议、认定、分档排队。


第八条 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困难和特殊困难2个档次和临时家庭经济困难一个附加档次。

1、能勉强支付个人基本生活费用,但无力支付全部学习费用(包括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其它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2、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同上),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3、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暂时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及困难的参考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档次:

①父母其中一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缺少经济来源的城镇职工子女;

②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者;

③直系亲属长期患病,需自费治疗的;

④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⑤家庭遭受较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

⑥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⑦其他家庭经济较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困的参考条件:

①烈士子女;

②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③来自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国家规定的艰苦贫困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④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子女;

⑤家庭成员有残障或年迈而劳动能力弱,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学生;

⑥父母双方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城镇职工子女;

⑦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学生;

⑧多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提交书面申请,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要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并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①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②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③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④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⑤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党委学生工作部、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有特殊情况的,还需要准备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一份继续认定书面申请,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院(部)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以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院(部)审核。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部)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部)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审批。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院(部)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信息调查及申请表》及其电子数据,并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建立档案。党委学生工作部和院(部)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信息记载应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和院(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成绩大幅下滑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奖学金管理办法


为了使我校各类奖学金的管理、组织、评定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的申请

1.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正式注册的在读本科生均可申请全校性的各类奖学金。各院(部)设立或筹集的奖学金及各类专项奖学金由设定范围内的学生申请。

2.各类奖学金的申请,均需由学生根据本人条件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


二、奖学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各类奖学金的筹集、管理、监督、评定、表彰和发放。

2.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校长聘任,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各类奖学金的管理、组织评审等日常性工作;

各学院(部)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4~7人,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部)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3.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① 讨论和决定有关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学校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②管理和使用全校各类奖学金的资金(基金),制定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政策,聘请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委员;

③监督、检查和审批全校性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管理和使用情况;

④多渠道筹集奖学金。

4.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设立统一独立帐号,专款专用。

5.各院(部)设立或筹集的奖学金,要及时向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申报,并附有关协议和评审条件,申报内容:

①奖学金的名称;

②奖学金资金(基金)的来源、总额及使用办法;

③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④评定和颁奖时间。

各学院(部)设立或筹集的奖学金,由各学院(部)负责管理、评审,其评审结果应及时上报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奖学金的评审

1.评审程序

在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推荐的基础上,经学院(部)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本单位推荐名单,上报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2.评定时间

全校性各类奖学金原则上均在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上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各院(部)初评上报截止时间为九月底;

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评定、审批时间在十月下旬进行。

3.评审条件参看各类奖学金的评选实施细则。


四、其它

1.奖学金的评定要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除追回其奖学金,取消其本评奖年度内申请奖学金的资格外,同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2.因各种原因受到学校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受处分年度内各类奖学金及奖项的评选资格,同时取消其所在班级评选先进班集体的资格。

3.各院(部)在上报奖学金名单之前,均应在本院(部)范围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天。

4.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与校内外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培养实践能力,并获得合理的报酬,以补充在校学习生活费用的各类活动。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指导思想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生勤工助学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同时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为宗旨。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

1、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的重要途径,重在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培养创新精神和提高实践能力。

2、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资助贫困生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优惠付酬,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与培养和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起来,通过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政策支持,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

4、在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要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


      第二章 勤工助学基金的设立及其管理使用


第二条 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

(1)每年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划拨;

(2)上级部门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基金增值;

(4)社会捐赠;

(5)其它。


第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管理使用。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


第四条 勤工助学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①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

②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

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划出勤工助学经费的一部分用于各学院的勤工助学资金,由各学院管理使用。


      第三章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工作处设立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能为:

1、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对各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和批准,根据勤工助学的工作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2、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3、与校外单位联系,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规范校内外学生勤工助学秩序,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四章 对勤工助学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 岗位的基本要求是:以校内岗位、轻体力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校外岗位、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第九条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安全问题放在勤工助学的首位,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第十条 未经中心允许,所有单位不得在校内自行设立岗位并招聘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求,中心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一般不安排成绩较差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以学为主,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利用个人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学生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成绩大幅下滑或不及格现象,将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诚实勤恳、认真负责,切实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的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学生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擅自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在其工作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擅自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严禁学生在院内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社会上的营销、传销等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是代表学校对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的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都必须经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审批、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年初由用工单位申请,经审定设立。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二周。在安排上述岗位时,均应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条 各用工单位在设立校内固定性岗位时,必须在每学年初填写《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附该岗位的岗位职责)并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核定用工数量、计酬标准及岗位职责,经批准同意后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面向全校贫困学生进行统一招聘。报名学生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和用工单位共同面试通过后,学生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各用工单位设立校内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将《勤工助学用工申请表》报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批准同意后由管理中心为其选派学生。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安排学生上岗。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要遵守协议书约定,不得随意扩大学生工作范围、增加学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在学生考试阶段,原则上不再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用工单位在职人员不能让学生替岗,因此而造成的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果不遵守岗位职责中的各项要求,用工单位可以上报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采取降薪、调换、辞退等方式处理。但未经管理中心同意,用工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用工单位许可及报请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自行终止用人协议,不得私自找人替岗。学生若准备辞职,应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用工单位及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律不准重岗,但享有辞去原有岗位以竞聘新岗位的权力,辞职程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七章 勤工助学考核、报酬发放和计酬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勤工助学活动效果。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原则上直接打入学生交学费的银行卡中。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由用工单位填写《勤工助学报酬单》并注明学生交学费的银行卡号且学生本人必须签字,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7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学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计酬标准为:

1、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一般为5-8元/小时,具体岗位标准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视工作性质确定。

2、特殊情况下的勤工助学计酬标准,由学生工作部与用工单位视工作性质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应安排过多的时间参加劳动,以免影响学业。对临时性工作岗位,用工一天以内的可按小时计酬,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六小时以内。用工一周以内的可按天计酬,一周内学生参加劳动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对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的固定工作岗位,应按月计酬,原则上一个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小时。


第三十一条 对被学校认定的特困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在计酬上应适当给予优惠。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工资的承担原则上实行“谁用工谁承担”的标准。参与校内经营性部门、校外单位或个人勤工助学的劳动,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承担100%的工资;学生参与校内有收费项目或有专门经费的部门的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承担至少50%以上;学生参与校内非经营性且无校内收费项目及专门经费的单位的劳动,其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承担至少30%以上;参加助研工作,报酬全部由用工科研人员承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与的所有校内单位及用工人数大于5人的校外单位的勤工助学工资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发放。所有用工单位及个人均应在每月报送“勤工助学报酬单”前将本单位所应承担的工资转入勤工助学基金在校财务处的账户。随后将报酬单和转账收据复印件一起报送勤工助学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者,勤工助学管理中心不予发放勤工助学工资,且保留消减用工人数直至取消相应岗位资格的权力:

1.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立各种勤工助学岗位。

2.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批准、随意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3.用工单位未能及时将所应承担工资打入财务处相应帐户。

4.用工单位对所设岗位监管不力,不能保障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

5.其他影响勤工助学活动顺利开展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大学生奖学金

01◆国家奖学金

02◆国家励志奖学金

03◆国家助学金

04◆学习优秀奖学金 

05◆学习进步奖学金

06◆文艺特长及体育优胜奖学金

07◆科技创新奖学金 

08◆组织能力奖学金 

09◆突出成绩奖学金

10◆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奖学金

11◆先进班集体奖学金

12◆王涛英才奖学金

13◆中国石油奖学金

14◆胜利成才奖学金

15◆塔里木油田奖学金

16◆宋庆龄基金会“中海油贫困大学生助学金”

17◆博深奖学金

18◆紫薇郎奖学金

19◆胜利软件奖学金

20◆山东石油学会奖学金

21◆卡麦龙奖助学金

22◆北京石油化工设计院助学金

23◆神开德贵奖学金

24◆斯伦贝谢奖学金 

25◆延长石油奖学金

26◆长庆油田奖学金

27◆浙能奖学金

28◆民宁奖助学金

29◆中原油田优秀生奖学金

30◆泰纳瑞斯·罗伯托罗卡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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