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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201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6:04阅读量 59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2012年我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 1950年8月,195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200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08年获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2009年开始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硕士、 博士研究生和获准设立“中国语言文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011年3月教育部批准四川大学对口支援西北民族大学,学校将会在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服务水平、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 学校占地2880亩,分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学校现有教职工17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1100余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90余人、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400余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22人,国家民委突出贡献专家7人。学校现有56个民族的各类在校生22000余人。

  第五条 学校现有61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学科门类;有3个国家民委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经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计算机应用技术;有4个甘肃省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格萨尔学、民俗学和宗教学;有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中国少数民族(藏、蒙古)语言文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社会学、汉语言专业;有1个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室: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实验室;有1个甘肃省动物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4个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藏文信息技术实验室、生物工程与技术实验室、口腔医学综合实验室、电子材料实验室;有4个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中国民族信息技术研究院、格萨尔研究院、海外民族文献研究所、伊斯兰文化研究所;有3个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北少数民族文学研究中心、西北少数民族宗教研究中心和西北民族文献研究基地。

  第六条 学校拥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予权。现有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博士学位授权专业;有民族学、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中国语言文学、中国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畜牧学、兽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音乐与舞蹈学、美术学等1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有法律硕士、艺术硕士、社会工作硕士、工程硕士等4个专业学位硕士点;有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不受民族成分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市、自治区)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挡等政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相关科目(如外语、数学等)成绩达到最低要求,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按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原则上只招收外语语种是英语的考生。

  第十六条 音乐学、舞蹈学、表演(舞蹈)专业在甘肃省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其他各省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绘画(中国画、油画)、艺术设计专业在甘肃、河北、湖南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录取,其他各省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甘肃、青海、宁夏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其他各省使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在各省均使用校考专业成绩录取。

  第十七条 表演(舞蹈)专业只招收舞蹈中专毕业且身高男不低于1.70米,女不低于1.60米的考生。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根据生源和考生成绩情况,对所有专业和专业方向设置文化课和专业课录取最低控制线。报考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在专业课和文化课均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招生录取时,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120%以内,我校对进入投档线的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语言文学)、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工商管理(藏汉双语)、英语(蒙英双语)、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 招收用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

  1.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2.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3.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旅游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4.数学与应用数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信息与计算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并依据各省(市、自治区)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体检依据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将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艺术类考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要进行专业复查,对于在招生录取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生,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体检不合格或专业受限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或进行专业调整。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三十条 我校学费标准按甘肃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实行一学年一交的办法。

  文史类各专业、预科(文)3800元/生·学年;理工类各专业、预科(理)4000元/生·学年;艺术类各专业6000元/生·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即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语言文学)、汉语言(维汉翻译、蒙汉翻译、藏汉翻译)、工商管理(藏汉双语)、英语(蒙英双语)2500元/生·学年;民语类理科专业,即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 3000元/生·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

  若甘肃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上述各类收费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业,达到西北民族大学学籍管理有关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1.邮寄录取通知书

  2.登录我校的招生信息网站查询

  第三十三条 咨询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电话(传真):0931-2938300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  

  E-MAIL:zsb@xbmu.edu.cn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

  邮政编码:730030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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