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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57阅读量 3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邯郸学院

  2.学校代码:10103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

  ①邯郸学院本部:河北省邯郸市学院北路530号

  ②邯郸学院大名分院:河北省大名县京府大街43号

  ③邯郸学院武安分院:河北省武安市中兴路1100号

  6.专业办学地址:本科专业全部在邯郸学院本部办学。专科专业中只有初等教育、英语教育两个专业在邯郸学院大名分院和武安分院办学,其余专业全部在邯郸学院本部办学。

  7.学历证书: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邯郸学院本科、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邯郸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邯郸学院普通本科、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二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邯郸学院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院校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七条 专业录取: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严格按照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专业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专业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九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体育学类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省联考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和专业测试成绩均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2.参加我校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校考的河北省外考生,统考成绩需达到生源所在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照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按我校校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3.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河北省内考生,其专业成绩以河北师范大学专业测试成绩为准,文化统考成绩需达到省定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

  第十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旅游管理、酒店管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身高男1.70米以上、女1.60米以上。

  2、特殊教育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明显异常。该专业主要是培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考改革地区制定的相关录取政策。

  第三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章程以教育部“阳光信息平台”发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hdc.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310—6260228、6260050

  学校招生办网址:http://zsxx.hdc.edu.cn (各省录取结束后,招生办公室将及时通过此网站公布录取结果,最终结果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邯郸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邯郸学院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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