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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24-06-06 00:00:00阅读量 55

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贵州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4152013676

第五条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钢路8号       邮政编码:5500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监督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由书记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以贵州省教育厅下达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录取批次:本科批次录取(具体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实施)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考试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和远程网上录取的办法。

第十八条 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坚持原则,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第十九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学校在调档范围内按照相关省(区、市)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过程中对考生加分、降分问题严格执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二十三条 语种要求: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四条 体检要求:对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联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贫困生设有贫困生资助。            

第七章 毕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颁证: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联系方式:0851-88302205 0851-88356785       

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钢路8号        

邮政编码:550003        咨询电话:0851-88302205        

电子邮箱:zs13676@qq.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ysqxy.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贵州医科大学神奇民族医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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