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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发布于 2015-04-20 15:25:47阅读量 1031

  一、学校基本情况:

  1.高等学校全称:四川民族学院(教育部注册代码:11661,四川招生代码:5143)。

  2.学校地址:四川康定,邮编:626001。

  3.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少数民族预科、一类模式预科等。

  5.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学校名称为四川民族学院。

  二、招生计划、收费标准:

  1.2013年我校面向四川、云南、贵州、海南、西藏招收2650人,其中本科1560人,高职专科1090人。面向四川招收少数民族预科本科300人、专科150人;一类模式本、专科预科各40人。我校在各省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教育考试院的公布为准。

  2.免费师范生:面向四川藏区招收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本科生,免收学费、住宿费,国家补贴生活费6000元∕人。招生范围、计划及报考办法详见四川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免费师范生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3〕44号)文件。

  3.收费标准:按四川省物价局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普通专业3700-4100元/年,艺术专业5000元/年,体育专业41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学校财务处公布为准。住宿费:1000-1200元/年。

  4.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和我院实际,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贷、助”资助体系并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以保证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体资助项目和申请条件可查询我院学生处网站(http://xsc.scun.edu.cn)。

  三、录取原则和程序:

  1.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对考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对符合各省加分政策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的考生,学院录取时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一视同仁。

  3.男女比例: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4.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5.身体条件: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6.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且无志愿分数级差。

  7.专业安排:学校调档后,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达到专业录取分数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8.艺术类专业投档模式: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排序投档。

  9.体育类专业投档模式:专业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按专业考试成绩排序投档。

  10.报考中国少数民族语言类(藏汉翻译方向)、法学(藏汉双语)、初等教育(藏汉双语方向)、文秘(藏汉双语方向)、旅游管理(藏汉双语方向)等藏汉双语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藏文,投档模式为文化考试成绩、藏文加试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文化考试成绩排序投档。

  11.免费师范生报考条件:男生身高不低于16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0cm,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动作协调,语言表达流利,无听力障碍等。入学后须参加由培养学校组织的师范面试—面试不合格或入学一年内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不再签订或自动解除培养协议,并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继续学习,不再享受免费师范生的相关政策。有关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教育厅及招考委文件为准。

  12.在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录取时,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择优录取。

  13.录取结果查询: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考中心)及我校校园网查询录取结果(http://www.scun.edu.cn)。

  四、执行纪律、接受监督:

  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的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规范录取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录取结果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836)2856805(兼传真) 2859673 2859672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招生网:http://zjc.scun.edu.cn 电子信箱:tiantian.cn@scun.edu.cn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由四川民族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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